父母出首付夫妻還貸款_婚前父母首付買房婚后然由父母還貸離婚怎么分?
特邀律師
關鍵是買房時間點!如果是婚后買房,絕對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買,誰付首付,這一塊就是誰的,而還貸款,因是婚后,這部分是共同財產,不存在男方還貸款的情況與說法。
你表述表明,你這個人人品不咋地,在于你嚴重涉足,干涉了弟弟的婚姻,導致了家中不和。請你立即停止這種不道德也是違法的行為,還弟弟一家清凈!
婚后男方父母付首付,夫妻雙方一同還貸款,房子該不該加女方名字。我看應該加上。
夫妻已成,本應該齊心協力,把家經營好。如果斤斤計較,同床異夢,個人打著個人的小算盤,那就很難成為一條心。既然心思各異,一邊過日子一邊想著離婚,各自心存芥蒂,又怎么能齊心協力把家庭搞好呢?
娶了她就不要想著和她離婚的事,真誠的對待女方,買房子毫不猶豫的加上她的名字,讓她感到你的真誠和穩固的情感,才會死心塌地的跟定你,關心你,真誠的對你好。兩好隔一好,才能大家都好。
您好!
題主恰恰有個最重要的因素未提及:登記情況。這是決定后續如何分配的關鍵因素。
這里分成三種情況:
- 如果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不會涉及到子女離婚而產生的房產分割問題。
- 如果個人父母出資、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涉及到離婚,房產不分割;但是婚后償還的貸款是否分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 如果個人父母出資、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涉及到離婚的話,就要對房產進行分割。
第一種情況這里不談——本身房子跟題主就沒關系。重點就后兩種情況說明一下:
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
這種情況,沒什么爭議——房產屬于個人,與配偶無關。如果面臨婚變,房產本身不分割。
但是,貸款是否分割,就要區分情況了。
題主提到:“由父母還貸”。字面理解就是:還貸的錢,也是父母給出的。既然錢也是父母出的,怎么還會面臨分割?——關鍵要看,這筆錢是怎么給的。
從貸款人角度,不會是父母,只能是房產登記人。所以,正常的方式應當是:父母把錢給到孩子,孩子每個月用于償還銀行貸款。
問題就來了——父母是怎么把錢給孩子的?
無問題的做法是:
- 孩子還貸的賬戶是個專用賬戶,最好不要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混同。
- 父母將錢打到這個專用賬戶上、并且注明是用于孩子償還房貸。
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貸款的來源、用途非常清楚,挑不出什么毛病。
容易產生麻煩的地方在于:父母給錢是一筆“糊涂賬”,跟孩子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工資卡)混起來,而且父母打錢的時候也沒有任何指向性說明。這時候萬一鬧起離婚,就會存在爭議的可能:
- 這筆錢是父母給的“零花錢”(因為沒有說明這筆錢用途)
- 這筆錢沒用來償還貸款,用到別處了(與婚后財產混同)
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
如果當初一方父母出資首付、登記在雙方名下。這種情況,可以視同為房產為雙方共同財產——相當于一方父母贈與給了另一方。
只不過在面臨婚姻問題導致房產分割的時候,更加傾向于實際出資方而已。
所以,這也是為什么很多年輕人結婚,會對個人購房加不加對方名字產生糾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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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在現階段的中國,普通老百姓中這種情況特別多,這主要是因為女方要求婚前買房買車造成的。
大多數適齡婚配的男性都沒有自己買房的能力,所以大多數都是父母給出錢買房、買車,父母可能出于多方面得考量把名字寫成自己,萬一以后孩子不孝順自己還可以有套房子。這樣做也不能說老人自私,畢竟誰對于未來有是有恐懼的。
其次,這樣的還貸方式對于女性來說確實不公平,因為雖然錢是男方出的,看似好像和女方沒有關系,但是男方的工資也是家庭財產得一部分,男方還的房貸也有女方的貢獻。雖然,實際上還房貸的部分有女方的貢獻,但是如果有一天雙方離婚,因為女方沒有直接還房貸的證據,所以法院會認定房子跟女方沒有關系。
綜上所述,我認為女方如何和男方婚姻關系比較好,可以不用考慮這方面的問題,過多的糾結會給原本幸福的家庭,帶來不穩定得因素。如果女方認為和男方婚姻關系不融洽,可以和男方再買一套房,寫在男方名下,因為婚后財產寫在誰名下都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如果感覺經濟壓力大的話,可以把原來那套賣掉,這樣夫妻雙方還貸款就名正言順了。
家和萬事興,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謝謝邀請!
這個題目顯然是一個離婚房產的問題分割。但給出的問題中缺乏一個條件,就是是否登記在己方子女的名下。
因此,在回答本問題時,要首先進行區分:
如果是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么不論首付者是誰,及以后是誰還的房貸,該房產都是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如果是這套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父母還房貸,父母決定將這套房子贈與夫妻二人的,該房產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父母明確決定將這套房子贈與己方子女的,該房產屬于己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父母付首付,并負責償還全部房貸,而將該套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為父母對己方子女的贈與,該套房產屬于己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痹撘幎ú⑽磪^分父母系出全資還是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對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屋貸款的情形,該房屋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存在較大爭議。
根據公平保護的立法意圖,該條規定的婚后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標的物應指不動產而非出資,只有父母通過全資購買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并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時方可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父母部分出資購買房屋的,因此時父母并未支付購買房屋的全部對價,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從而其無權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情形,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房屋無論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公平分割。
本題中,父母付首付并負責償還貸款,應屬于全資購買的情形。
因此,該套房產如果是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屬于己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您好!
相信這個問題不可能會有標準答案,不同人、不同家庭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很簡單,這沒有強制的法律規定,而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協商來解決的問題。
既然題主提到“男方父母交首付”,那么我們從女方利益的角度,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假設僅僅登記為男方的名字
首先,個人認為這種方式,沒有說不過去的理由,因為:
錢是男方父母出的,女方并不能因為跟男方是夫妻關系,可以無償獲得公婆的個人財產。從這一點上,合情合理。同理,換做男方,也不合適做類似的事情——無償占有岳父母的個人財產。
那么,是否意味著女方會面臨經濟上的損失?——答案是:不會。
- 居住“收益”。既然買了房子,夫妻倆肯定是要住的,這就意味著在居住期間,男女雙方都省了“租賃費”,雙方均為“受益人”。
- 出租“收益”。假設這套房子不住、夫妻倆把它租出去。因為房產是男方父母出資收入、登記的是男方名字,所以房子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但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知識點: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增值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房子有租金收入,這部分收入是夫妻倆共有的。
- 償貸“補償”。即便房子是男方個人的,如果夫妻共同還貸,那么,未來涉及到分割問題的話,這部分貸款及其增值部分,男女各半。也就是說,女方為這套房子投入的貸款部分,不會“白”投,是有自己一半兒份額的。
所以,單純從經濟性角度,房子登記為男方個人名字,對于女方而言,沒有損失。
登記為夫妻雙方名字的必要性
很多人說了:女方都幫著償還貸款了,就要登記為夫妻雙方名字。
客觀的講,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前面我們說了,女方投入的貸款的錢,是完全有其份額的,只不過跟房子本身沒有什么關系而已。
那么,能夠支撐登記雙方名字的理由就是:夫妻關系和諧,對待對方父母尊重孝敬。
- 夫妻關系和諧,意味著相互之間的信任和關愛,這是一種情分。情分到了,從財產角度,你的還是我的,就不那么重要了。
- 對待對方父母尊重孝敬,既是對對方愛意的表達,更是對老人孝敬行為的體現。這種情況下,可以理解為:女方對公婆也付出了,那么,從中得到回報,是說得通的。
至于說,要提前防范什么風險、要對自己付出的青春保護起來……此類的理由,個人不贊同。風險是雙方的,青春也是雙方的,不能作為單獨有利于自己的理由來作為說辭。
按道理講,是不合適。因為,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說明您早已長大成人,應該是自立自強了。結婚是您小兩口自己的事兒,不應該再依靠父母了。
至于婚房,如果父母手頭寬裕,別說是首付,既便付全款,也不無可能。但前提是,別強求父母,別讓父母吃力,更不能讓父母去借貸,要讓父母量力而行,自覺自愿。否則,既不合適,又不合理,更不仁孝。
靜下心來想想,您從小到大,這一路的成長過程中,每一個階段,每一個足印中,無不都浸透著父母的心血和汗水。對于許多父母而言,早已是精疲力竭,無能為力了,在此情況下,讓父母怎么再幫您,難到真忍心把父母吃干榨盡,讓他們油盡燈枯嗎!
因此,作為兒女,也應該設身處地,為父母著想。父母幫您,那是血緣親情,是無私的大愛;父母不幫,那是他們力不從心,亦是無可奈何,何忍非要強求呢?道理就這么簡單:自己結婚買房,是自己的事,父母無義務出錢幫助。當然,想法可以有,但是,這樣做不合法,不合適,不合情,不合理。
你婆家這招夠損,他們這是拿房貸當房租了。
可以告訴你,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并登記在父母名下,婚后小夫妻雙方還萬,這套房子對女方來說,沒有任何保障!
第一,這套房子產權在男方父母名下,與女方沒有一毛錢的關系,離婚分不著,房子的升值更沒你什么事;
第二,婚后還貸部分可以算是夫妻共同債權,財務上叫應收款項,但是,如我開頭所言,如果你婆家說,房貸即是房租呢?畢竟你們住的是他們的房子,不是你自己的!即便是債權,也只能實報實銷,就是還了多少要回多少,利息沒有,因為你們沒有借款協議;
第三,再說繼承。如果這兩位老人立個遺囑,說這房子只歸他們的兒子繼承,與女方無關,那么,你還了這么多年房貸,等他們死后把房子給你老公,居然是你老公的個人財產!你要追討你還房萬的那部分嗎?這筆濫賬還能算清楚嗎?
第四,借用魯迅先生的一句話:我向來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中國人,這里可以把“中國人”替代成你公婆,他們是不是為了防著兒媳婦以后離婚分房產,才想出這樣的損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