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父母首付并且還貸款_婚前父母首付買房婚后然由父母還貸離婚怎么分?
特邀律師
婚前男方父母付的首付,婚后男方用工資還貸,
首先結婚后,男方的一切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是男方用自己的工資還貸,還是女方還貸,這都是共同還房貸,
萬一兩人經營不好婚姻,婚姻走投無路了,
那么,女方是有權力向男方爭取利益的,
婚后,還房貸的錢,還有房子在結婚以后的增值部分,加在一起,兩人平分,
所以,不論多少錢,男方必須給女方?償,
如果女方自愿放棄,那是女方的事情, 如果不放棄,男方沒權利不給
我也正面臨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司法工作者,我跟我男票提的思路非常簡單,他父母出20%首付,剩下80%是我們倆貸款,寫我倆的名字,約定好份額,我只要我自己的40%,他要60%。至于裝修,就我倆湊合著簡單裝一下。他看我這么簡單粗暴地解決了這個問題還有些不適應,問我不覺得自己還要生孩子養孩子很吃虧嗎?我不覺得吃虧,我養孩子又不是給他養的,是我自己喜歡小孩,是我的孩子。
你婆家這招夠損,他們這是拿房貸當房租了。
可以告訴你,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并登記在父母名下,婚后小夫妻雙方還萬,這套房子對女方來說,沒有任何保障!
第一,這套房子產權在男方父母名下,與女方沒有一毛錢的關系,離婚分不著,房子的升值更沒你什么事;
第二,婚后還貸部分可以算是夫妻共同債權,財務上叫應收款項,但是,如我開頭所言,如果你婆家說,房貸即是房租呢?畢竟你們住的是他們的房子,不是你自己的!即便是債權,也只能實報實銷,就是還了多少要回多少,利息沒有,因為你們沒有借款協議;
第三,再說繼承。如果這兩位老人立個遺囑,說這房子只歸他們的兒子繼承,與女方無關,那么,你還了這么多年房貸,等他們死后把房子給你老公,居然是你老公的個人財產!你要追討你還房萬的那部分嗎?這筆濫賬還能算清楚嗎?
第四,借用魯迅先生的一句話:我向來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中國人,這里可以把“中國人”替代成你公婆,他們是不是為了防著兒媳婦以后離婚分房產,才想出這樣的損招?
您好!
題主恰恰有個最重要的因素未提及:登記情況。這是決定后續如何分配的關鍵因素。
這里分成三種情況:
- 如果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不會涉及到子女離婚而產生的房產分割問題。
- 如果個人父母出資、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涉及到離婚,房產不分割;但是婚后償還的貸款是否分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 如果個人父母出資、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涉及到離婚的話,就要對房產進行分割。
第一種情況這里不談——本身房子跟題主就沒關系。重點就后兩種情況說明一下:
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
這種情況,沒什么爭議——房產屬于個人,與配偶無關。如果面臨婚變,房產本身不分割。
但是,貸款是否分割,就要區分情況了。
題主提到:“由父母還貸”。字面理解就是:還貸的錢,也是父母給出的。既然錢也是父母出的,怎么還會面臨分割?——關鍵要看,這筆錢是怎么給的。
從貸款人角度,不會是父母,只能是房產登記人。所以,正常的方式應當是:父母把錢給到孩子,孩子每個月用于償還銀行貸款。
問題就來了——父母是怎么把錢給孩子的?
無問題的做法是:
- 孩子還貸的賬戶是個專用賬戶,最好不要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混同。
- 父母將錢打到這個專用賬戶上、并且注明是用于孩子償還房貸。
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貸款的來源、用途非常清楚,挑不出什么毛病。
容易產生麻煩的地方在于:父母給錢是一筆“糊涂賬”,跟孩子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工資卡)混起來,而且父母打錢的時候也沒有任何指向性說明。這時候萬一鬧起離婚,就會存在爭議的可能:
- 這筆錢是父母給的“零花錢”(因為沒有說明這筆錢用途)
- 這筆錢沒用來償還貸款,用到別處了(與婚后財產混同)
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
如果當初一方父母出資首付、登記在雙方名下。這種情況,可以視同為房產為雙方共同財產——相當于一方父母贈與給了另一方。
只不過在面臨婚姻問題導致房產分割的時候,更加傾向于實際出資方而已。
所以,這也是為什么很多年輕人結婚,會對個人購房加不加對方名字產生糾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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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請; 男女雙方共同生活還房貸,如果離婚了,我認為女方有份。
婚姻家庭房產,離婚,分割,這是很復雜的事情,也是目前社會很多出現的。當然,誰結婚也沒想去離婚,但是,現在是法治社會,依法制國,依法治理,不論做什么都要多懂法律常識。在婚前就應該把最敏感的問題,不必要的麻煩問題,想清楚,凡是國家有這種機構,社會必定有這些情況的,這就是法律常識!
您好!
相信這個問題不可能會有標準答案,不同人、不同家庭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很簡單,這沒有強制的法律規定,而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協商來解決的問題。
既然題主提到“男方父母交首付”,那么我們從女方利益的角度,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假設僅僅登記為男方的名字
首先,個人認為這種方式,沒有說不過去的理由,因為:
錢是男方父母出的,女方并不能因為跟男方是夫妻關系,可以無償獲得公婆的個人財產。從這一點上,合情合理。同理,換做男方,也不合適做類似的事情——無償占有岳父母的個人財產。
那么,是否意味著女方會面臨經濟上的損失?——答案是:不會。
- 居住“收益”。既然買了房子,夫妻倆肯定是要住的,這就意味著在居住期間,男女雙方都省了“租賃費”,雙方均為“受益人”。
- 出租“收益”。假設這套房子不住、夫妻倆把它租出去。因為房產是男方父母出資收入、登記的是男方名字,所以房子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但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知識點: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增值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房子有租金收入,這部分收入是夫妻倆共有的。
- 償貸“補償”。即便房子是男方個人的,如果夫妻共同還貸,那么,未來涉及到分割問題的話,這部分貸款及其增值部分,男女各半。也就是說,女方為這套房子投入的貸款部分,不會“白”投,是有自己一半兒份額的。
所以,單純從經濟性角度,房子登記為男方個人名字,對于女方而言,沒有損失。
登記為夫妻雙方名字的必要性
很多人說了:女方都幫著償還貸款了,就要登記為夫妻雙方名字。
客觀的講,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前面我們說了,女方投入的貸款的錢,是完全有其份額的,只不過跟房子本身沒有什么關系而已。
那么,能夠支撐登記雙方名字的理由就是:夫妻關系和諧,對待對方父母尊重孝敬。
- 夫妻關系和諧,意味著相互之間的信任和關愛,這是一種情分。情分到了,從財產角度,你的還是我的,就不那么重要了。
- 對待對方父母尊重孝敬,既是對對方愛意的表達,更是對老人孝敬行為的體現。這種情況下,可以理解為:女方對公婆也付出了,那么,從中得到回報,是說得通的。
至于說,要提前防范什么風險、要對自己付出的青春保護起來……此類的理由,個人不贊同。風險是雙方的,青春也是雙方的,不能作為單獨有利于自己的理由來作為說辭。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誰出錢,誰買房,房產的確權就是屬于誰的。房產確權的擁有者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絕對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署權。
正如樓主所說,婚前買房,男朋友父母出了首付,登記在他父母名下,婚后共同還貸,合不合理的這個問題,根本就沒站在理字上,更不存在合不合理這一說詞了。
從這個提問的正面,我們就可以看出,你男朋友的父母為了保住他們的財產不至于婚姻流失,可以說是在處心積慮,層層設防,徹頭徹尾的是在防賊防盜防防婚變,同時還侵占了兒媳婦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財產,就沒有公平可言了。
依搭婚咽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共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權利。
如果你們結婚的話,男方父母婚前出首付部分,就是婚前男方父母的合法財產,婚后要求兒子媳婦還貸部分,實際上是屬于小兩口的的共同財產。假若婚后還貸部分沒有約定的話,依法可以把它看成是兒子媳婦在婚姻期間內,對男方父母的無償贈送行為,整個房產就屬于男方父母的了。
女方如果要保住婚后共同財產不至于流失給男方的父母的話,就應該在房產上和男方父母做一個婚前約定,也就是鑒定一個婚后房產確權的合同,有證據能夠證實婚后房產部分是屬于小兩口的共同財產,這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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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者雙方子女名下,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應當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