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偽證構造犯罪_行政訴訟被告偽造證據可以起訴嗎?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2]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要看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認為民事訴訟中作偽證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一)是民事訴訟過程中能否構成妨害司法類犯罪。有的認為,妨害司法類犯罪只能適用于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適用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過程中;有的認為,妨害司法類犯罪應該適用于所有的訴訟過程中,當然包括民事訴訟。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妨害作證罪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并未限定妨害司法類犯罪發生在何種訴訟過程中。(二)是指使他人作偽證是否需要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有人認為,以暴力、威脅、賄買這三種犯罪手段涵蓋了后面阻止證人作證和指使他人作偽證兩種情況。有人認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與指使他人作偽證是并列關系,阻止證人作證與指使他人作偽證兩種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后者明顯大于前者,因此,對前者加上了以“暴力、威脅、賄買”這三種手段加以限制,而對后者在構罪上則放寬了限制條件。
根據題目,題主要問的應當是:被告偽造了證據,原告可以起訴嗎?因為,起訴的權利在原告不在被告;如果說被告偽造了證據再去起訴,那么,這里的“被告”應當稱之為原告。
1、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都是行政機關。就是人們常說的“民告官”的“官”。因此,如果被告偽造證據,那么,該行為一定發生在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過程當中。比如,偽造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等。
2、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題主如果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害自己的權益的,當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題目中已經闡明“被告偽造證據”,這說明,被訴訟的行政行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如果是這樣,題主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會依法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審查。假如經法院審查后認為,被告在行政行為過程中偽造了證據,那么,被告所的行政行為將會被撤銷或者判為違法。
3、行政機關偽造證據是否構成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是偽證罪,該罪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因此,該罪與本題目無關。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該罪也是發生在刑法訴訟中,因此,該罪也與本題目無關。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是妨礙作證罪,該罪是的對象是證人,因此,應當與本題目無關。該條還規定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該罪針對的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因此,與本題目無關。該條還規定的虛假訴訟罪,該罪針對的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與本題目無關。
從上述刑法規定來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偽造證據的,不在刑法調整范圍。——法海一粟對此有些失望。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申請撤訴的,法院會同意,訴訟結束。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法院要對原具體行政行政行為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違法的判決”即可。原告如果對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仍舊不服可以對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新的訴訟,請求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