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房產證的訴訟時效_撤銷房產證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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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民事訴訟期是兩年時間。按照購房合同起訴,如果違約是可以起訴的。開發商的信息,起訴狀,身份信息,購房合同,開發商違約的證據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房產買賣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具體的房產糾紛訴訟時效分為三種情況:一、房產糾紛一般訴訟時效: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房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1年特別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房產糾紛最長訴訟時效:20年最長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行政行為的一般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但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涉及不動產的超過二十年,法院也不再受理。 本案中一般時效和最長時效均未超過,故可以以房產局為被告以甲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處理決定。本案中被告頒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雖也涉及不動產,但不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處理決定,應屬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5年的起訴期限。被告于2001年3月10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于2006年11月6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已超過上述規定的5年起訴期限。另一種意見認為,《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房屋所有權證屬不動產權屬證書,是登記機關依法頒發給權利人作為其享有該房屋物權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