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復起訴撤訴_起訴后又撤訴,會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特邀律師
起訴后又撤訴表明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時,訴訟時效就中斷了。
在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審查準許的,會向原告出具撤訴裁定。再次起訴時可以憑借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撤訴裁定證明已經主張過權利,如果起訴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那么此時訴訟時效應當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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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劉說法:一審撤訴后可以再起訴,離婚案件有特殊要求。二審撤訴不可以再重復起訴。再審撤銷申請后不可以再重新申請再審,特殊情況除外。
一、撤訴后能否再起訴根據審判程序的不同而法律規定不同。
1、一審撤訴后可以再起訴,離婚案件有特殊要求。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離婚案件比較特殊,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不可以再起訴,六個月后再起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什么時候再起訴都可以。
2、二審撤訴后不可以再重復起訴。
在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同時,一審裁判也會被撤銷。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再審撤訴后不可以再重新申請再審,特殊情況除外。
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特殊情況如下: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按照撤訴處理的情形。
1、原告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2、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案件受理費的,按撤訴處理。
3、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4、上訴人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5、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法海一粟認為,原告撤訴后,以同樣理由重新起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立案。
1、起訴的條件。以民事案件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可見,原告撤訴后,以同樣理由重新起訴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當然,婚姻案件的重新起訴,受到6個月的期間的限制。
2、原告起訴又撤訴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原告重新以同樣理由起訴,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因為,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尚未進行實體審理。因此,與“一事不再理”無關。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民事案件訴訟是當事人的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重要舉措,既然是權利,當事人在不違法,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前提下,有權決定訴與不訴,什么時候訴,訴多與少。撤訴是訴訟原告的一種自主行為,撤訴后,當事人的訴權存在,訴訟狀態歸零,重新起訴,依法仍然屬于第一次訴訟,自然屬于一審訴訟。不過建議權利人慎重行使訴訟權利,不建議當事人訴訟后反復撤訴。他不僅浪費自己人力,物力,財力,每次都會發生費用,也浪費審判資源,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