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_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否能再起訴?
特邀律師
不可以,一事不再理。請參考以下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也指出:
第二百四十八條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 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
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條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
只要不是同一訴訟請求,就不是重復起訴,就可以另行起訴,法院就會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會受理了。接受了也會裁定駁回。
根據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一般不可以,但有新情況可能可以。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參考資料: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