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傳播信息判刑_傳播謠言是什么罪?
特邀律師
依據刑法291條的規定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種不實信息、謠言在認定構成291條的犯罪時是有很多方面需要考量的,比如何謂虛假信息,按照一般理解,跟原有事實有偏差的信息,但是每個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每一句話都能保證它跟事實相符,而真相總是深藏在社會迷霧中,所以,刑法一般只打擊故意造謠傳謠的行為。對于網絡和自媒體上的不實信息和謠言,只要對方一般基于自己掌握的信息進行的合理推理,不去損害國家社會他人利益,比如各種陰謀論,講的有聲有色,思維邏輯也符合大眾邏輯,刑法一般不宜追究其責任。
傳播不實內容或有害內容,都是不道德和違法的。個人認為,盡管你在網上看到了某些事和存在的問題,一定要經核實后,再發議論,切不可人云亦亦,或添油加醋,弄不好你就觸犯了法律,切不可大意!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某公司員工,負責公司該微信公眾號的編輯工作。某日該公司總經理從別處接收一段視頻,并轉發于公司內部群,附文字描述稱視頻內容系因拆房糾紛引發的命案并致七人死亡。王先生為了提高其負責的微信公眾號的閱讀量從而收取廣告費用,在明知該視頻的真實事件是一起交通事故后,仍使用公司電腦將視頻內容截圖并編輯文字說明,以“一家七口橫尸滿地!現場慘不忍睹,太恐怖了!”為標題制作了一則虛假信息,并于當日在其負責的公司微信公眾號上對外發布。截止到次日該虛假信息點擊閱讀量超過十萬次,引發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對社會治安及當地政府工作不滿。
性質認定
我們來看王先生的行為構成什么罪名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編造的系虛假警情,仍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應受刑事處罰。
認定理由
依刑法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提示
1、除警情外,對于險情、疫情、災情,大家都要注意辨別信息真偽。
2、對于虛假信息或網絡謠言,大家要識謠辨謠,在不確定事件真實的情況下,不要通過互聯網、自媒體等傳播媒介傳播謠言。
一般程度侵害到個人的名譽權等的是民事侵權;嚴重侵犯或者是危害公共安全、傳播散布等的是刑事犯罪。
屬于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參考文章http://www.allnet.cn/1107/Fzqy/lssw/llts1.htm
您好!從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根據這部新修訂的法律,今后在微信、微博發布假消息等等行為,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最高可獲7年有期徒刑。而以往,這些違法行為是只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看具體情況定。一般傳謠屬于違法行為,如果是情節嚴重,針對不同類型的謠言,就可構成誹謗罪、誣告陷害罪、尋釁滋事罪、商品聲譽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以及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額,這是個很尷尬的問題啊,謠言止于智者。
如果判刑會有一個團的人數。吧?
何況沒有擾亂社會,沒有確切目的,而且大多數人都知道這只是個玩笑,這也要判刑豈不是說我國99年那件事是真的?真有人泄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