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人寫一份遺囑_夫妻的共同遺囑應該怎樣寫?
特邀律師
你好!你好你只能分你自己那一份!無權分另一方那一份!
你們夫妻期間可以作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可以避免您所擔心的問題。 因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均規定了投資人要以他的個人財產為限,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有這個約定,事先將夫妻雙方的財產作一個區分,而且在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的前提下,今后即使配偶一方在經營中失利,擁有一部分財產的另一方,也就不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了。
夫妻訂立了共同遺囑約定百年之后將房屋全留給小兒子, 若有一方先去世,另一方更改其與先去世被繼承人共同訂立的遺囑,只是更改屬于在世一方的房產,并將該房屋全贈與其他子女,是否可以? 注:房產證是已去世的名字。
請問要怎樣才可以更改? 當時是在公證處立的遺囑,已經做過公證了,但房產證是已去世人的名字,這樣都可以更改自己那份遺囑嗎?立遺囑應避免四大誤區 把共同財產與遺產混同
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及普法工作的進一步深入,現在城鄉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呈現出提前立遺囑的熱潮,為自己的財產提前指定繼承人,以免一旦去世后給后人留下“后遺癥”。從法律的角度,立遺囑應避免四大誤區。
一、把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混為一談。根據《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現實生活中,把夫妻共同財產錯誤處分為自己遺產的案例很多。因此,夫妻一方在訂立遺囑時應當特別注意,不要將夫妻共同財產“劃歸”自己的全部遺產進行處分,以免最終導致遺囑無效。
二、書面遺囑未補辦,口頭遺囑變無效。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而本案中,由于何老先生在危急情況過后,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再補充訂立書面的或者錄音形式的遺囑,其當初所立的口頭遺囑應當視為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往往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都忽略補立遺囑,或者錯誤地認定“危急情況”,隨意訂立口頭遺囑,結果導致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不被法律所承認。
三、遺囑在場見證人不得有利害關系。公民訂立的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都需要見證人在場證明。《繼承法》中明確規定: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且人數應在兩人以上。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經常出現被繼承人親屬作為見證人的情況。
四、遺漏法定繼承人導致遺愿難實現。根據《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在實踐中,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卻經常遺漏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遺產份額。
若真要及早立遺囑,要慎之又慎,避免上述誤區。筆者建議,立遺囑時,要有法律常識。按照我國《繼承法》有如下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無數的案例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立遺囑,不僅避免家庭糾紛,有利于家庭和諧,還能在身后把我們的財產給到我們想給的人。漫畫大師邢振齡老先生送給中華遺囑庫的作品里寫道:人生只百年,來去本自然,去應留遺愿,生前想周全,身后保平安。
如果您真想立遺囑,建議咨詢中華遺囑庫,中華遺囑庫的遺囑被最高人民法院認證為最真實有效,無需驗證的遺囑。遺囑是越立越好,也只有在健康的時候,才能立一份無懈可擊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