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有期徒刑并罰_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區別?
特邀律師
管制刑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管制和拘役的區別:1.定義不同2.期限不同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1年;3.是否關押不同管制不需要關押;拘役需要關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4.參加勞動的待遇不同 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員參與勞動實行同工同酬; 判處拘役參加勞動的酌量發給報酬。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措施,它們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是自由刑,執行刑罰前現行羈押的,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被關押期間都要參加勞動。但拘役和有期徒刑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不同。
一、適用對象不同
- 拘役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
- 有期徒刑適用于犯罪情節惡劣、危害較大的犯罪
二、期限不同
- 拘役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 有期徒刑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三、假期不同
- 被判處拘役一般每月有1~2天假期
- 被判有期徒刑沒有假期,但可以爭取假釋
四、執行場所不同
- 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在看守所
- 有期徒刑在監獄執行
五、是否構成累犯不同
- 拘役執行完畢后犯新罪不構成累犯
-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五年內犯新罪構成累犯
此外,如題所述“拘役四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顯而易見時間長短不同。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我國《刑法》中的數罪并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 知對一人所犯的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規定的原 道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 回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 答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是一種強制性措施,剝奪犯罪人的自由。管制是短期內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不知你想問什么,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為20年),在勞改場所服刑,余刑不滿1年的留看守所服刑.拘役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在看守所服刑.管制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收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