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破產的好處_企業宣告破產的作用?
特邀律師
對債務人來說,及時申請破產,可以免除債權人追討債權的煩惱法定代表人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被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限制出入境等責任;對企業的股東來講,可以避免承擔因對企業財產管理失職的法律責任;對員工來講,可以得到妥善安置,及時(優先)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補發工資,并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對國家來講,可以優先收回欠繳的稅金;對債權人來講,有的債權(如銀行的擔保債權、建筑工程施工款等)可以得到優先償還,有的債權(普通債權)可以得到平均清償,避免被訴訟在先的債權人先得。
與此同時,破產過程中,還可以對有希望的企業進行重整,使企業在減免債務后重新參與市場競爭。沒有希望的企業通過拍賣或變賣資產,使全體債權人依法平均受償。通過拍賣企業財產,可以有效盤活土地、設備等優良資產,解放勞動力。
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破產清算經常受到逃避債務的嫌疑,因此當時實行的是“政策性破產”,企業破產需要政府批準。2007年6月1日以后,我國開始實施新的破產法,政府不再干預企業的破產,企業破產完全由法院主導依法辦理。中央政府實施供給側改革,依法處置僵尸企業成為各級政府大力推進的一項重要工作。
公司宣布破產對老板的影響是很大的,比如老板的身價會大受影響的。會同一個富人直接變成一個窮人的
1、對破產案件的效果。
破產宣告對于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在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還可以通過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擔保、在短期內清償債務)而避免破產清算。而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效果。
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身份上、財產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體說,主要有以下幾項:
①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身份.就是破產人。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
②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并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于破產清算的目的。破產財產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
③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必須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協議生效后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破產宣告后,原則上應當停止破產人的業務活動。但是,繼續經營有助于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符合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許可。
3、對債權人的效果。
對債權人來說,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于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為此,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后的債權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①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可以由擔保物獲得清償。根據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別除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獲得優先清償。第1lo條進一步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因此,具備這些情形的別除權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后及時行使權利,以便參加隨后開始的破產分配。
②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享有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集體確定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日本航空破產將對約1,500家與其有直接業務往來的日本小企業產生廣泛的影響,有將近3,000家日本企業與日航有直接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