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詐騙罪的理解和認定_怎么界定傳銷和詐騙?
特邀律師
(1)數額較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提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3萬元至5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提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提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據是《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的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或者情節嚴重者,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鏈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 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才構成詐騙罪。因此,對 于詐騙公私財物尚未達到數額較大的,不應認定為詐騙罪,應作為一 般的詐騙行為,必要時可予以治安行政管理處罰。1996年12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 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 大。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 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0000元到100000元以上 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 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 2000元至4000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 較大標準,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具體數額標 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首先,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傳銷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但是不能否定傳銷犯罪具有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特征。
詐騙罪主觀方面的典型特征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多數涉及財產的罪名,均不能否認行為人主觀上對財物占有的意愿。如果教條的認為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傳銷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進而對類似行為進行區別,顯然是錯誤的。
同樣是對財物具有占有的意愿,但詐騙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更具有直接性,其往往是以欺騙手段,直接性的獲取對價,取得對方交付的財物。傳銷犯罪的行為人通常體現為通過一定地欺騙手段,發展具有一定層級性質的傳銷組織,通過經營傳銷組織的方式進行牟利,雖然最終亦體現為對財物占有,但非法占有目的與欺騙手段之間體現為間接性的特征。
其次,從因果關系層面對詐騙罪、傳銷犯罪進行區分
詐騙罪具有特定的因果關系邏輯,即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在其它具有欺騙行為的犯罪中,被害人同樣可能產生錯誤認識,但是否是“基于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則可能存在疑問。
一方面,部分“被害人”并未產生錯誤認識,而是認為該運營模式可以成為牟利的手段,從而自愿交付個人所要承擔的費用或購買產品,此類“被害人”存在極大的可能轉換為傳銷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
另一方面,部分“被害人”確實產生錯誤認識,但是該錯誤認識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以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購買產品為對價進而獲得代理資格,“被害人”系為了追求高額回報而被騙,即使認定交付財物確系因錯誤認識,但與詐騙犯罪直接獲取對價的方式亦有所區別。
區別占有與非法,才能正確認定民間借貸和詐騙,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占有的認識
- 我們知道所有權有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關鍵。
- 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權利人占有是構成詐騙行為的首要條件,至于權利人的所有權是否正當不在考慮范圍之內,如,詐騙他人盜竊、搶劫所得財物同樣構成詐騙。
- 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權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構成詐騙行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沒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為,只有數額巨大才能構成犯罪。
- 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區別詐騙行為與毀壞行為的要素。當行為人遵從物的效能使用詐騙的財物,可能構成毀壞類犯罪。
正確認識“非法”
- 有人認為非法是違反法律規定,如,構成詐騙罪的非法性源于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實際上,構成詐騙罪的“非法”是對民事義務的違反,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沒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正是對“非法”的錯誤理解,造成民間借貸行為被認定為詐騙罪。
- 一般而言,我們判斷“非法”主要是對義務違反尋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過法條來獲得答案。這樣,我們可以將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排除出詐騙罪。
- 2019年7月23日,兩高等公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借貸行為規定為非法經營罪,將民間借貸行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貸”詐騙犯罪。非法放貸盡管利息等費用畸高,但畢竟來自于借款人的承諾,出借人索取沒有違反義務來源。
- 民間借款建立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對占有沒有非法,但手段行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樣,這里的“非法”違法義務的來源,并不是來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而是來自于民法的人身權,刑法有選擇的將嚴重侵犯人身自由權規定為犯罪。
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
- 構成詐騙罪有獨特的行為過程: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民間借貸有真實的借款關系,基于承諾,行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是借款人沒有基于錯誤的認識處分財產。
- 由此看來,真正的民間借貸,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很難構成詐騙罪。只有沒有提供借款,通過訴訟等方式,有構成詐騙罪的可能性。此時,受騙的是有處分權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員,此即所謂的“三角詐騙”。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