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需提前幾日書面辭職_辭職要提前多久?
特邀律師


有的,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正式員工辭職要提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期間辭職是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正式員工向單位提出辭職,需要提前30天并以書面形式傳遞。而試用期內辭職,并沒有要求書面形式,既可以口頭直接說,也可以書面形式傳遞。
一般是這樣的,試用期間,提前三天與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過后,提前三十書面辭職申請給用人單位即可。
按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如果是在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履行了提前告知的義務后,也可以離職。如果單位有克扣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但是這里面有一點要注意,如果勞動者沒有向單位提出辭職,就離開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存在嚴重違規的情形,解除勞動關系,并追究因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店長的要求沒有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辭職,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店長,店長要求你繼續做10~20天,這是合法的。
勞動者按規定(提前三十天)辭職,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