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漏客戶資料會怎么樣_泄露客戶資料是什么罪?
特邀律師
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能涉嫌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綜上,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的不一定定罪處罰,需要達到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罰,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淘寶上的個人信息正常來說是不會泄露的,淘寶和買家購物過的商家都是可以查看到買家的個人信息,但是淘寶是有相關的規則,淘寶不會泄露買家的個人信息,而賣家也是不可以泄露買家的個人信息。
如果賣家泄露了買家的用戶信息,那么就會受到淘寶的懲罰,但是前提是有買家去舉報,但是一般這類情況是很難把握是誰泄露的,所以如果是泄露,那么就是淘寶賣家泄露了用戶信息。
江蘇建行員工販賣客戶資料,一年牟利30萬,被捕稱“不知違法”,你怎么看?
感覺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到了對這類非法行為堅決打擊的時候了。
平常,很多朋友都覺得有些問題匪夷所思,以下舉幾個例子:
1、某甲剛生了孩子,幾個小時以后就收到了許多推銷母嬰用品、推銷家政服務的電話,不勝其煩。
2、某乙在P2P平臺借款,后來因為經營不善造成虧損,一時無法清償,便準備換個號碼躲一躲。不想剛換了號碼第二天,催收人員就找到了他,進行一番人身威脅。
3、某丙接到了詐騙電話,自稱是單位某某領導的弟弟,在某地遇到事情急需一筆款。令人吃驚的是,這個騙子對某丙姓名、職務、電話號碼、住址甚至車牌號了如指掌,令人毛骨悚然。
4、目前各地法院對于老賴玩失蹤、轉移財產幾乎束手無策,但是很多地下偵探,卻聲稱可以分分鐘查到科戶需要的開房信息、gps定位信息、親屬信息等敏感資料。
這些經銷商,騙子,非法網貸,地下偵探,都是從哪里獲得公民的詳細資料的?原來問題出在一些有查詢權的部門。比如近日在江蘇淮安,當地警方搗破了一宗大型販賣公民個人資料案,共拘捕26名嫌疑人,涉案金額達2000多萬元。警方在調查中還發現,涉案的一名中國建設銀行職員暗中出售客戶資料,一年有逾30萬元的“黑色收入”落袋。令人可笑的是,該建行員工被警方帶走后交代,自己知道銀行內部紀律有要求不允許泄露客戶信息,但并不知道泄露客戶檔案是違法行為,考慮到該產業鏈的暴利,于是自己沒有禁得住誘惑,做了這種勾當。知道不允許泄露客戶信息,但是不知道泄露客戶檔案違法。這個銀行領導,素質真該吐槽。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涉及公民信息非法采集、泄露、使用已經成了一條龍黑色產業,不及時采取果斷措施鏟除,后果不堪設想。
附: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屬于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近針對銀行業所出的幾件事情,其實對于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聲譽是有著重大負面影響的。“說好很難,說壞很容易”,未來各個銀行為了修補這些負面影響所造成的聲譽損失,可能要花費大量的企業形象宣傳。我估計各個銀行想一想,那真是覺得得不償失啊。
這兩家銀行事件比較大,被公眾知道而已,還有那些銀行同網貸合作,違規發放高息貸款的事情,銀行違規銷售“存款變保險”,還有銀行違規開展網上銀行業務,開設網上理財端造成客戶損失的事情。這些造成的社會影響也非常惡劣,影響也很大,對銀行信用都是不可彌補的損失
1.民眾為什么愿意將錢交到銀行手里,不就是因為銀行有著極高的信用和對客戶負責的聲譽嗎?
A.但是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損害的就是銀行的信用,中國銀行不履行為客戶負責的態度,而且總想在第一時間將損失轉嫁給客戶頭上,想想未來誰還敢去中國銀行做理財呀。
B.中信銀行泄露客戶銀行隱私信息,而且還是把客戶的銀行流水交付于同客戶打官司的另一方。這是為客戶負責的態度嗎?這簡直是為客戶對手負責的態度啊。原來民眾以為銀行掌握著我們那么多私密信息,肯定應該是保護的非常完善,但是沒想到就這么輕易的隨便的交付給了第三方。中信銀行聲譽大減,誰還敢在他那里存款辦理其他業務呢?
2.此次監管部門其實反應還是比較迅速的。在事件出來沒幾天,就已經積極介入,高度重視。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如果沒有監管部門的介入,我相信中國銀行后面不會改變態度,表示愿意承擔損失,可能未來會將這個訴訟拖得很久,而且客戶不一定能取得有利證據將官司打贏。而中信銀行方面監管部門就更給力了,在周五已經正式立案調查,看來中信銀行所謂撤職一個支行長,是遠遠不可能了結此事。
3.我們大部分銀行基本上都是國有背景進行股份制改制的。所以在市場化方面做的都不太完善,尤其是當出了不良事件后,后續的處理措施和危機公關,很多銀行都是自說自話,自我調查,自我處理,根本不管社會民眾對此的反應和輿論的強弱。例如中信銀行以為這是個小事,內部處理一下就結束了。但是針對民眾來說,這是一個多大的事啊。他的所謂處理結果是遠遠不能令民眾滿意的。
4.此次是給我們的銀行業上了一堂教訓深刻的課。未來還是這么傲慢的對待客戶嗎?未來針對不良事件,還是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處理態度嗎?未來內部操作規程還是那么馬馬虎虎,不遵守各項操作規范嗎?在處理客戶關系方面,還是單方面自己出臺各項措施,根本不予協商和妥善溝通嗎?別忘了,我國可是在去年已經答應全世界,全面打開金融市場的,外資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受到的限制是越來越小。那么客戶會不會逃離的速度飛快呢?
從二零一八年開始,國家就在整頓金融行業,但當時主要比喻主要是在貪污和受賄等職業犯罪方面。同時監管也修訂了多個金融法規,以適應未來形勢的發展。從一定程度上講,目前我國的金融各項法規已經是比較齊全的。但是各家銀行還是要認真落實這些監管措施,否則還仍然會出類似的事件。
銀行就是以信用為本的,沒有了信用再大的銀行也會垮臺的。德先生預計未來監管部門可能會掀起一輪整肅風暴,再次規范銀行業的各種操作行為。如果各個銀行還出此類事件,估計處罰會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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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特殊時期,國家必須采取措施,但是為了國家的生存和發展,又不得不上班。面對這種情況,個人認為,公司應該分配好每個人的任務,在辦公時盡量實施個人網上監控,防止信息泄露。
如果不是非常機密的客戶信息,都是行政處理,罰錢。如果是機密客戶,一般都可能是開除。如果是機密客戶,且對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那可能面臨公司的起訴了。
為儲戶保密是銀行經營的重要原則,也是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任何人無權泄露他人的信息,包括住址、電話、資產等。對銀行來說,銀行內部有保密管理辦法,對泄密者視具體情況按規定處理,嚴重的可解除合同或開除,如對國家和社會造成不良后果形成危害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