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房產需要公證嗎_辦理房產繼承一定要公證嗎?
特邀律師
沒有遺囑繼承公證這個概念。只有以下兩種:
1、
遺囑公證
,準確的說來應該是叫做公證
遺囑,也就是到公證處將遺囑進行公證,公證遺囑的效力
是所有遺囑中效力最高的。遺產就按公證過的進行分配,這是法律術語。2、繼承公證,也就是將
遺產繼承
的情況進行公證,就是誰繼承了多少公開證明一下,比如村里繼承了孤寡老人的遺產,一般會去公證一下,以免后來有什么變化給自己找來麻煩。繼承公證不屬于法律專業
術語,很少會進行繼承公證。遺囑必須寫明哪些內容?
一般來說,遺囑必須寫清楚以下內容:
(1)指明接受主體。明確指明誰是遺囑繼承人,如果是遺贈必須寫清楚誰是遺贈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數額。遺囑中必須寫清楚遺產的分配方式或者寫清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具體項目或數額。
(3)指明要求。對某些遺產遺囑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遺產作什么用,接受遺產的同時應履行什么條件等。
(4)遺囑還必須由遺囑人簽名、蓋章,注明立遺囑時的年、月、日。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遺囑并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效,只不過是法律規定,同等條件下,公證過的遺囑效力更高一些。
為什么公證過的遺囑效力更高?因為公證過程中,對于是不是當事人的意愿,有無欺騙脅迫等問題已經進行了必要的審查和監督,并且格式、內容經過專業人士審查,當然應當有更高的效力。
當然了,并不是說,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就無效。如果遺囑是本人頭腦清醒的時候書寫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侵犯他人權益,本身沒有歧義,也沒有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受到脅迫欺騙,有立遺囑人的簽字,這個遺囑當然也是有效的,要推翻這個遺囑的效力,要有確切的證據才行。
常見的遺囑無效的情形有以下一些:
代書遺囑,沒有見證人,或見證人系繼承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在緊急情況下做的錄音遺囑,后來緊急情況解除,沒有及時更換為自書遺囑的。
有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受到脅迫、欺騙的。
遺囑內容有明顯歧義,無法執行的。
遺囑中處分不屬于本人遺產的(如在配偶健在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一并處理)。
違反法律規定的(如不給應當撫養和贍養的親屬留下必要的份額)。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等等。
您好!首先明確一下,遺囑和繼承是兩回事,兩者的作用、流程、發生時間段都不同。目前各個地區的實施情況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不動產交易大廳不承認公證遺囑,必須要先去公證處完成繼承權公證書、或去法院開局《法院判決書》,進行房產過戶。
2、不動產交易大廳不承認公證遺囑,但是可以完成相關證明手續后,進行房產過戶。
3、不動產交易大廳承認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可以直接憑公證遺囑進行房產過戶。
第一,遺囑和繼承是兩回事
1、從流程上,遺囑是在人生前完成的;繼承是在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之后,由其繼承人完成的。
2、從作用上,遺囑的作用是確認遺囑人對財產的分配意愿,保證老人想把財產給誰就能給到誰。繼承的作用是確認每個人應該擁有的繼承權。
第二,繼承過戶的3種方式
1、不動產交易大廳不承認公證遺囑,必須要先去公證處完成繼承權公證書、或去法院開局《法院判決書》,進行房產過戶。
詳細說一下公證繼承,主要針對沒有爭議的繼承,一般都在公證處辦理,并憑公證處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進行資產過戶。必須做到人全到場、資料齊全、且分配方式意見一致。
1)資料包括以下
2)人包括所有在世的繼承人和遺囑受益人都要到公證現場。但如果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因為特殊原因無法到場的話,可以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這樣現場只需攜帶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就可以了。
3)分配意見一致。所有人在現場表示放棄繼承、接受繼承及其份額。
2、不動產交易大廳不承認公證遺囑,但是可以完成相關證明手續后,進行房產過戶。
這種方式其實和第一種病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將上述所有的材料、流程搬到不動產交易中心,所以雖然適用于很多地方,但真正辦成的不多。
3、不動產交易大廳承認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可以直接憑公證遺囑進行房產過戶。
這種方式最簡單,但根據了解這種模式的普及程度并不高。題主可以嘗試一下。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所需提交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肯定的回答:遺囑不是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力。
一、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的主要體現)。
三、遺囑不會自動生效,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通常還必須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才能獲取遺產。辦理遺囑繼承公證處的做法:公證機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審查確認遺囑的效力:(一)遺囑為公證遺囑的,公證機構應當對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并向全體法定繼承人核實,核實的內容包括詢問被繼承人有無其他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人中有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法定繼承人對公證機構的核實沒有回復的,或者無法與法定繼承人取得聯系的,公證機構在對遺囑進行審查后,可以確認遺囑的效力;(二)遺囑為公證遺囑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的,公證機構應當取得全體法定繼承人對遺囑內容無異議的書面確認,并經審查認為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確認遺囑的效力;
當事人因繼承、受遺贈申請房產登記時,房產登記部門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交經過公證的相關材料,如繼承權公證書。自1991年以來,這一做法業已成為因繼承、受遺贈進行房產登記的基本要求和慣例。但也加重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繼承法》雖規定了公證遺囑,但只是作為與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并列的遺囑形式加以規定的,在效力上具有優先的性質;作為規范房產登記的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也未直接涉及公證事宜。《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僅就房產登記的職權部門進行規定,并未對房產轉移登記的要件作出規定。作為公證基本法的《公證法》第11條規定,公證機構可以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對遺囑作出公證,但未有明確把繼承受遺贈房產登記公證作為辦理房產登記的條件或者手續。
法定繼承和受遺贈本質上是一項民事行為,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且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通過一個指導案例,明確了“房產繼承,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并非必須辦理公證”。案件名稱: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