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_什么叫承攬合同?
特邀律師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借用合同、民間的借貸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寄存合同合同等屬于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jīng)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是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它們的區(qū)別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生效,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qū)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通常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并即時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生效。如《合同法》第210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是的。實踐中,大多數(shù)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guī)定的少數(shù)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實踐合同有五類:
1.自然人借款合同;
2.借用合同;
3.定金合同;
4.保管合同(可以約定為諾成合同);
5.代物清償合同。實踐合同的特點,在于標的物之交付為合同成立之要件。除以上之外的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當事人雙方對于合同標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為成立。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自受贈人作出接受贈與之意思表示時成立。當贈與合同附條件時,條件成就與否影響合同的效力;贈與合同附義務時,義務承擔與否并不影響合同效力,而是產生相應的抗辯。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僅要體現(xiàn)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應的物質形態(tài)。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復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復完好的物品。
3、承攬人是自己的名義,并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但他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承擔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承攬合同的定義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其主要特征是: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xié)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例如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規(guī)格、質量、數(shù)量、價格等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屬這類合同。有些諾成合同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后才能成立,如房屋租賃、房屋買賣等,須向有關機關履行登記手續(xù)。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lián)、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
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這些都是以不同的標準來劃分的,因此,它們之間也是相互重疊的,也就是說單務合同可能同時也是諾成合同或者實踐合同,雙務合同也可能是諾成合同或者實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