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開發商還會一房兩賣嗎_開發商還能一房兩賣?
特邀律師
如果還沒有上網簽,可以選擇不買或者調換,房子以網簽為準。
新手買房,應多注意細節問題。
1、制度層面看,由于目前實行商品房網簽合同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商一房二賣現象已經得到有效遏制,從技術層面已經行不通了。
2、從實踐層面分析,你看中房子后,應及時與開發商敲定合同細節,讓開發商盡快簽字蓋章,盡快履行網簽合同備案手續。
3、一旦完成網簽合同備案,你看中的房子就不會被賣給別人了。即便開發商違規賣給別人,也是別人無法夠得房產,那你的合同權益及房子也是受保護的。
4、如開發商在承諾期內,未將備案的合同交付給你,那你一定要去要。如開發商不能給出合理解釋,很可能你的房子就是被賣給別人了。這時要保管好合同、發票等資料,以備訴訟之用。
總之,新手購房,要多留心,感覺有疑問,及時查詢,及時解決問題。
一, 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 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房二賣:
先后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
三, 一房二賣行為法律規范:
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為比較浮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進行規范處理。
開發公司明知違法,還一房二買,對于這個問題,其實并不普通存在,前些年多些,現在基本上沒有了。現在基本都是網簽系統控制房源,簽了合同就無法再賣,開發公司沒有一房二賣的機會了。那存在一房二賣的情況,我想主要基于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開發公司資金短缺,被迫無奈,鋌而走險,主動被迫一房二賣。開發公司選擇一房二賣,無非就是為了錢。開發公司面臨經營困難,資金短缺,想通過一房二賣湊集資金,解決資金困難。不違法,直接死,違法還有一線生機,因而選擇違法犯罪,一房二賣,非法買賣。
第二、開發公司管理漏洞,員工主動一房二賣,從中獲利。鳥為食亡,人為財死。由于開發公司管理不善,內部員工違法亂紀,違規操作,一房二賣,從中獲利。
第三、開發公司管理松散,員工疏忽一房二賣。人都有疏忽的時候,房地產工作人員多,客戶也多,難免放錯。一般房地產賣房都有一個銷控表,用來展示房源銷售情況,把已賣的做上標注,如果工作人員疏忽沒做,其他工作人員就會以為沒賣,進行正常銷售,導致了一房二賣。
第四、第三方對買賣交易監管不完善。一房二賣多出現在簽紙質買賣合同時期,購房客戶無法知道房子真實買賣情況,第三方也無法有效監管開發公司真實的房源交易情況,導致買賣就是甲乙雙方的行為。如果甲方有欺瞞,購房的乙方是不知情的,以致違法很容易,追究責任卻很難。現在都是網簽系統控制房源,根本沒法一房二賣。
第五、購房合同貪圖便宜,讓開發公司有機可乘。在利益誘惑面前,人往往會放錯誤。開發公司為了湊集資金,為了能拿到客戶手里的錢,給客戶誘惑,如低價,高回報等,結果辦理不正規的購房手續,客戶受騙上當。
違法犯罪的事情,沒有那個主動愿意去做,我想人心還是向善的居多。很多明知是違法,還選擇去做,我想主要是利益的誘惑,或者是被迫無奈的選擇。一些管理不規范,經營不善,即將倒閉破產的企業,想通過違法操作茍延殘喘,尋得一線生機,當往往從違法犯罪那刻起,就已經跌入了萬丈深淵,注定沒法起死回生。
我認為:
一、購房合同雖然已備案,但開發商會否一房兩賣完全取決于開發商。
二、合同沒有備案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若后一個買受人(善意取得)的合同沒備案,但已實際取得了房產,那么前一個買受人的合同雖然備案但不能對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后一個購房者)。
三、購房者的利益只能向開發商追償。
問題需要再清楚
1、這棟樓的屬性是什么?能賣不能
2、如果是商住,有可能預售沒拿到,不能賣
3、如果是配建,當然不能賣,那是公共社區用房
4、如果是已交付,也是商住,有可能是坐地起價,等待好行情
5、更有可能是抵押了,就是還是沒有證
6、等等等等,太多可能性。但是有一點你可以放心,任何一家房地產開發商,是能賣則賣,不能賣也想法去盈利,沒有愿意捂到手里的。
摘要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案件不斷增多,在實踐中,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的區別多次成為爭議的焦點。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文將通過一個“一房二賣”的案例,從區別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的不同點入手,著重探討,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觀心態。
舉個案例:①甲將2012年7月才能過戶的經濟適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萬的價格出賣給乙 ,并約定剩余房貸由乙返還。2010年12月5日,因甲與乙私下產生糾紛,不愿意把該房過戶給乙,遂將房屋以200萬以真實身份,通過正規中介公司再次出賣給丙,丙在看房時得知房屋內有人居住,并詢問甲原因,甲隱瞞了曾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謊稱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給別人,并允諾丙,到了過戶期限一定辦理房屋過戶。乙得知甲要將房屋賣給丙之后,于2011年將甲起訴到法院,但是因2006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款過低,不符合當地住建委經濟適用房過戶的規定,法院只判決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沒有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與乙和平解決糾紛為由一直沒有將房屋過戶給丙,雖然甲將房本留給了丙,以表示過戶的誠意,但后來甲一直不出現,丙只得向公安局報案。200萬房款甲在供述中聲稱已經用于歸還之前做生意所欠債務,但是否真正地用于歸還債務,通過銀行賬單、詢問證人并沒有得到證實抑或證偽。
此案一個重要的分歧點在于,甲的“一房二賣”行為是否涉嫌合同詐騙罪。一種觀點認為甲“一房二賣”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理由在于,第一,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隨著房價上漲,合同沒有履行完畢過程中,甲很有可能因為反悔,從而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甲相對于乙,承擔的應是違約責任,甲有能力將房屋過戶給丙。第二,甲使用真實姓名,通過正規中介公司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簽訂合同時房屋所有權仍歸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