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中途中受傷是工傷嗎_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工傷嗎?
特邀律師
職工上班途中滑倒受傷,能認定工傷嗎?答案是否定的,是不認定工傷的,包括下班也不能認定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且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可以認定工傷,但職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滑倒,不屬于交通事故。所謂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題主所說的情況,是自己滑倒,在這種情況下,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交通事故要認定工傷必須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書,工傷保險機構不予受理,這個在各省市工傷保險條例細則中都有規定。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賠償標準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擴展資料:
具體案例:
劉先生在一家施工單位是“臨時工”,在一次下班路上發生車禍,他認為這是工傷,公司該給予賠償。可是公司認為,他們將工程已經發包給一家單位,與劉先生并沒有勞動關系。最終雙方申請勞動仲裁,經過仲裁審理認為,該公司發包給一無資質的“包工頭”,而公司本身具備一定施工資質,根據雙方提供證據,裁決雙方具有勞動關系。
經過勞動仲裁部門審理認為,劉先生進入公司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公司將工程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孫某。該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用工單位,申請人是年齡超過十六周歲,不到退休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當事人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劉先生從事的工作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該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首先,要更正一下你的說法,國家對勞動法并沒有進行修改,而是新出臺了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這種情況并沒有規定是否屬于工傷。
但原來的規定,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過程中因機動車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可以視為工傷。
如果不是因機動車原因受到傷害的,則不視為工傷。
舉個例子,一人步行去上班,被機動車撞傷,屬于工傷。
如被自行車撞傷則不屬于工傷。
法律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公司應該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