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婚后共同財產_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您好,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就你的問題回復如下:
根據你敘述的情況,可以總結出以下幾個問題:(1)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2)如何認定遺產?如何分配遺產?(3)男方全款買房,女方婚后加了名字,女方去世后,父母是否有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一、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如何認定遺產及遺產分配規則?
遺產是指當事人死亡后所遺留的個人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 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5. 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6. 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遺產的分割規則是,有遺囑的,遺囑優先,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的順序和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位),沒有特殊情況由第一順位平分其遺產。
三、房產分割問題
男方房產加上女方名字之后,即變成夫妻共有。女方去世后,她的份額按照遺產在繼承人的范圍內進行分割。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如需進一步咨詢或交流,請點擊“關注”后,直接通過頭條“私信”聯系)
(-東南偏北)
給大家講兩個故事吧,看完以后估計對結婚買房這事都有自己的一個概念了。房子歸房子,要是沒了感情,一切都是空談。
一、
故事主人公暫且叫他阿旺跟阿雪吧。
阿旺跟阿雪結婚后,就一直商量買房的事。阿雪覺得婚都結了,反正也嫁過來了,為了讓自己心理踏實一點,就跟男方講,婚房能不能加上她的名字。男方安慰道:“你是懂婚姻法的,只要是婚后買的,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確實,婚姻法是有這樣的規定,妻子放心了。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后來兩個人因為一些事情爭吵不斷,準備離婚。后來分割財產時,房子完全沒女方什么事,因為老公在購房的時候,用的不是自己的賬戶,而是父親的賬戶。也就是說,當他拿出父親的銀行轉賬憑證,法院認定:該房產由男方父親出資,贈予男方,屬于個人房產,與妻子無關。
《新婚姻法》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
故事的另一對主人公,男方,阿才。女方,阿芳。
兩個人也是相親相愛,男方結婚的時候對女方講,自己真心愛她。
結婚后,男方就準備買房了,對女方講,準備給她一個驚喜:“房產證就只寫你的名字吧,并且我的父母愿意出絕大部分的錢,誰叫我這么愛你呢”。女的感動的淚如雨下,最后買房的時候,女方出了1W,男方以及男方家里出來490W,房子寫的是女生一個人的名字。
兩三年之后,兩人因為林林總總的矛盾,導致關系破裂。兩個人準備離婚的時候,女方自然向法院主張這套房子全部歸她所有。畢竟,房產證上,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
但是最后結果卻出人意外,這房子壓根沒女方啥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后男方在提交相關證明以后,房子歸了男方,女方獲得1-2W的賠償金....
婚后買房建議:
1、不要貪便宜,既然是真心相愛,就少一點套路,多一點真心。
2、不要從任何他人的賬戶中轉購房款,尤其不要讓雙方父母摻和進來。
3、共同出資
最后說一句,幾乎所有的被騙,都源于兩點:愚蠢,貪婪。
夫妻在結婚前,所有的個人的財產都是私有財產,而夫妻結婚之后,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在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你問到的彩禮錢,那是男方給女房家里的錢,也叫聘禮,那錢給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財產了,也就是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長把不把這彩禮錢給他們女兒,那是他們家里內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禮錢給了他們的女兒,那彩禮錢也是他們女兒的私有財產,女方也就有權力去支配使用這個彩禮錢,這個彩禮錢也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禮錢以嫁妝的形式帶回了男方,那么這個帶回來的嫁妝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婚禮上收到的份子錢,都是誰的同學誰的朋友就給誰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男方的,女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女方的,按道理說,給誰的,誰收到的都應當是誰的私有財產的!
但是,兩個人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結婚后再這么斤斤計較的話,再都把這份子錢都當成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這個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點問題了,或者說是不太和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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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是基于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后者則為共同共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