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管轄_小區物業由誰管最合理?
特邀律師
本人認為由業主自行管理最合適。
根據《民法典》第284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之規定,2021年1月1日起,業主自行管理有了法律依據。
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費用高,侵犯業主權益屢見不鮮。
物業服務企業是經營者,經營者必須獲利。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獲得利益這是無可厚非,但是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費高,服務質量不高,且反客為主,財務收支不明。侵犯業主權益屢見不鮮,影響廣大業主的居住感受,幸福指數降低。
二、業主自管費用低,還可以帶動業主就業率。
現在物業服務企業接管小區后僅有幾名管理人員,小區保潔、秩序、設備維護、管道疏通等基本都是分包給專業服務企業。這種管理模式,業主完全可以自管,業主自管可以減少物業服務企業中間盈利部分。
小區管理需要的保潔、秩序、設備維護、管道疏通、財務等人員,可以從業主中聘用。外聘人員對小區的情感無法與業主相媲美,業主管理小區比外聘人員管理小區更盡心盡責。同時,小區經營性收支清楚明確,可以用于小區的建設。
業主自管可以使業主更有歸屬感、責任感,促使業主間更加團結友愛。
現在物業費還是相對新的概念,老舊小區是沒有這個的,所以大家對物業費的概念還是比較缺失的。現在國家政策改革,部分小區原來沒有物業的,現在有物業介入管理了,同時也收物業費了。這就導致業主不愿意交額外的錢,不交錢物業公司當然不會賠本提供對應的服務,惡性循環下,業主更不交錢了,物業也就更不管了。。。于是乎,你們懂得。。。
確定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
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題主的問題具有一定代表性。
如果你的描述確實是真實情況的話,那該《物業服務合同》應屬無效。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
也就是說,必須要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做出選聘物業公司并決定物業服務合同具體約定的條款,然后授權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相應的物業服務合同。該業委會主任在未召開業主大會甚至業委會會議的前提下,單方面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自然應屬無效。
那么現在的問題就在于如何確定該《合同》的無效性,這里有兩點建議:
一、通過街道辦撤銷。
按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九條,業委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就是說可以通過向街道部門反映該合同簽署的無效理由,由街道直接做出合同無效的決定。
二、向法院訴訟
法律依據是最高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
即:物業服務合同中排除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