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引導當事人的義務_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特邀律師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職責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義務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如有幫助,望采納,非常感謝哈! 律師對委托人的義務 律師法在律師應對委托人承擔的義務問題上,作了如下規定: 1、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第29條,簡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 理由:①律師與委托人的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律師作為契約當事人一方,除非有法定事由的發生,否則,律師不得隨意解除委托合同。②隨意拒絕辯護直接損害委托人的權益。一般情況下,委托人或其親屬受到司法機關的刑事指控后,需要律師提供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要做很多事情,而且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從時間上講不是很寬裕。如果律師隨意拒絕辯護,迫使委托人更換辯護人,就會損失律師開庭前的工作時間,直接損害了被告人及委托人的權益。③律師可拒絕辯護或代理的情形有: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第34條) ①同一案件中得雙方當事人,正是由于利益相對不能調和才發生爭訟,律師接受互有利害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委托,就很難保證公道的從事代理事務。②作為代理人的律師,應當忠實于委托人,不能作出有損于或者可能有損于委托人權益的事情。③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律師在同一案件中,不論是在一審還是在二審均不得同時或先后為雙方擔任代理人。而且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其理由可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的關系方面。(2002年2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并經司法部批轉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五章第28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個律師事務所的除外。) 3、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第35條,第2款) ①律師是為了解決當事人爭議而執行職務的,律師不應當介入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之中,更不能將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作為從事代理活動的目的。②律師應當克盡職責,忠實為委托人服務。接受與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往往會導致律師背棄委托人的利益。 4、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第33條,簡稱保密的義務) ①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到國家安全利益,在一定的時間和一定的范圍內不能公開的事項。 ②商業秘密:指不為他人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③個人隱私:指與公民個人聲譽有關的,本人不愿公開的個人生活事件。 ④需要強調的是,律師在委托代理關系結束后仍有保密的義務。(期限的:長期)
律師職業道德是不得披露當事人秘密,對于處理委托事宜時獲知的犯罪事實無義務舉報,否則有違職業道德。人家雇你,你收了錢卻把人賣了。而且鼓勵告密是特務手段,警察國家的行為。 但如果律師在處理委托事宜時獲知重大刑事案件,比如恐怖襲擊之類的線索有義務舉報。這是權衡利弊后的規定
按現時的法律規定,對于被你聘請的律師并沒有義務幫你找相關的證據,所以律師讓當事人查找證據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對委托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簡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4、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簡稱保密的義務)
這個問題分兩方面來回答。
第一方面:律師最重要的是做什么。
有不少朋友以為,請了律師,主要就是寫訴狀、開庭。實際上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律師最應當做的,就是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制定策略,做出計劃,用什么策略來爭取本方利益的最大化。
比方說,本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哪些是靠譜的,哪些可以努力爭取,哪些是不可能的;對方可能有哪些策略,如何應對等等。
第二方面:律師該做什么。
實際上這個問題沒有固定的答案,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例如,有的當事人希望律師包攬這個案子的所有工作,例如調查取證,開庭,上訴,執行等;而律師的想法正好相反,一審判決下來律師工作就完成了,后續如果還有事情,請再交費。對于這個矛盾,雙方應當積極溝通,取得一致,然后在合同中約定好,付多少錢,做多少事,一一列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以上回答供參考。
律師依法辯護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依我之見:受托律師明知自己的當事人己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而該委托律師依法有權仍然為其辯護,“該律師有責任認真而負責任地進行無罪丶罪輕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而不得只收訴訟費而敷衍塞責丶或不辦理辯護事宜。
為什么?
因為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辯護的權利,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又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律師法》規定:委托的律師有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作無罪丶罪輕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理辯護或有關訴訟事宜。
那么,什么又叫做認真做好訴訟事宜呢?
依我之見:受委托律師依法從當事人處了解全案的真實案情,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有利于當事人的證據線索積極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對在檢察機關閱卷中所獲證據進行庭前質證分析,對案卷中的“鑒定意見”等證據從程序到實質內容進行分析并依法提出申請重新鑒定丶補充鑒定的建議;在法庭開庭時,受委律師積極依法交叉詢問被告人丶證人丶鑒定人和質疑控方所示的所有當庭出示的各種證據,并積極出示自己依法收集的,或者訴訟證據卷中有利于當事人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的各類證據;法庭辯護時,一方面當事人的行為確己構成犯罪的,辯護律師應教育當事人認罪服罰,另一方面應駁斥控方的刑事指控,并根據法庭調查核實的犯罪事實為被告人作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
如果委托律師只收錢,不為辦理當事人上述訴訟事宜,比如應該不詢問當事人了解案情而不詢問了解丶該出席法庭而缺席不出庭丶該質證而不質證丶收集了證據或卷內己有有利當事人證據的不示證丶不發表辯護意見……等”不作為”等嚴重不負責任丶不履行律師職責的行為該怎么辦呢?依我之見:當事人及家屬有權向該律師所注冊地的律師協會或當地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投訴,注冊地的律協或司法行政機關會依法依協會章程處理該“不作為”的律師。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沒有錯,但前提是律師必須“依法”,同時律師也是“人”!
可以說:律師的職業,一方面是對法官公平判案的協助,另方面是對法官判案的監督。對法官的協助,是基于當事人對法律的認知有限,需要幫助當事人整理并向法官展示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對法官的監督,是基于法官畢竟是人,法官對法律的主觀認知不一定就是合法的,需要隨時阻止法官可能出現的不合法行為!
律師,首先是人,所以要具備人最起碼的道德。如果律師已經失去了做人的底線,那所謂“律師的職業操守”就變成了形式主義,對律師毫無約束力!針對這點,律師證的發放,“法律專業知識”只能是第二位的考量因素,第一位的考量因素必須是“人品”!
現在的律師行業,面臨最大的信任危機。筆者至今為止,還沒有碰到過把“人品”放在第一位的律師,更不要說具有正義感的律師了!所以,筆者所面臨的問題,全部交給時間去解決,最終以《維權之路》來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