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和無權處分的區別_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
特邀律師
在法律上,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代理權是指行為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資格,是一種權限或者說法律地位,而不是一項民事權利。處分權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處分權決定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命運,是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核心。這是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最本質的區別。代理行為是有權代理還是無權代理,取決于行為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授權。處分行為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取決于行為人對所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無權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而無權處分是以行為人自己的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將構成表見代理,無權處分的相對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將構成善意取得。
首先區分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是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之類的,無權處分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二者行為本身都是效力待定,需要追認。 但是二者都存在一種情況,要保護與無權代理人(處分人)訂立合同的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無須權利人追認。無權處分對應的是善意取得,無權代理對應的是表見代理。 不知道這樣理解可以不?
表見代理屬于無權代理嗎,1、有人向你借了1輛自行車,擅自給賣了,這人的行為就是無權處分; 2、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一方面,無權 下列行為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是:A代理權終止以后的代理 B、越權,盡管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但其構成要件不同于狹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無代理權而從事代理行為,且其無權代理行為也不可能使 兒子是公司法人代表,父親是公司成員,父親以公司名義與他人,表見代理 佛山中院判決大佛口飲食服務娛樂公司訴千葉花園房地產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作者:劉雁兵 馬向征 來源:人民法院網 本案要旨 根據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占
表見代理完全符合第48條1款規定的無權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見代理,是因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
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經存在過雇傭關系;
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經存在過代理關系;
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經存在過授權關系;
④行為人持有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注意:“不求天長地久,但求曾經擁有”------“畢竟有過那么一回”是導致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前提條件。
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備代理權,但因某種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進行的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兩者的相同點:行為人都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不具有代理權。兩者的不同點:首先,構成要件不同。無權代理,客觀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表見代理,客觀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其次,狹義的無權代理立足于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立足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無權代理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而確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絕而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1、行為人名義不同。無權處分是以行為人自己的名義,而表見代理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2、行為后果不同。無權處分效力待定,但是根據最新最高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合同領域,無權處分合同是有效的。表見代理都是有效的,行為后果直接歸于被代理人。
行為人是以自己名義作出行為還是以本人名義作出行為.自己名義為無權處分,本人名義為無權代理
無權處分基于物權歸屬來決定,如一件東西你對此不具有完全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對其擅自處分(支配),則構成物權處分。
無權代理是基于合同關系來決定,如我委托你去幫我處理什么事情,但你對我沒有授權你的事情以我的名義進行處理,則構成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限。
以上兩種情況的法律效力均為待定,只有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生效,但相對善意第三人來說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