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關系_關于無權處分行為與善意取得?
特邀律師
占有改定是物權法上的一種觀念交付,它轉移了所有權,但占有不發生改變。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善意取得的要件是 主觀善意 已經支付合理對價和現實交付。
所以占有改定并沒有現實交付,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能善意取得。
《買賣合同解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該解釋的第3條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對《合同法》第51條的一個顛覆性的改變。通說認為,《合同法》第51條將無權處分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新出臺的《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個條文表明,即使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處分權,但如果主張合同無效不予支持,則可以反過來講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即該解釋第3條將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定為合同有效。所以,《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是對《合同法》第51條的一個顛覆性的改變?! ∫?、通過一個小案例來對該條文作一個粗淺的解讀。 例:設甲將其所有的一幅名畫委托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將該畫賣給了丙?! 「鶕顿I賣合同解釋》第3條的規定,此時無論買受人丙知不知道該畫是否為甲所有,即不管丙是善意還是惡意,總之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物權和債權是區分的,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是否意味著丙可以取得該畫的所有權呢?應視丙是善意還是惡意而定。 所以,概括的說,《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的一個法律關系:首先無權處分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接著看買受人的主觀狀態。買受人善意的:如已經完成了交付、登記,買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權;如未完成交付、登記,所有人取回,買受人追究無處分權人的違約責任。買受人惡意的:不構成善意取得,但所有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仍可以繼受取得所有權;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追究無處分權人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條款: 1、《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無權處分行為,而善意取得制度規定在我國《物權法》中。通說認為無權處分行為保護的是靜態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的是動態安全。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間互為條件、相互制約。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穩定性。無處分權有很多種,有合法占有而沒有處分權,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沒有處分權,在合法占而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經有處分權人追認后,對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權,但是因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權,不需要取得追認,有一種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過正常途徑,支付了合理的市場價格而取得,那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認,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權,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權利如何維護,那是另一個法律關系了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边@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對無權處分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狀態是:①無權處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狀態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②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轉為有效的合同;③權利人不予追認、無權處分人嗣后沒有取得處分權的,不具備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該合同轉為無效合同;④如果合同轉為無效,而第三人為善意的,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張對標的物的所有權。除非事后取得處分權或權利人追認而取得處分權,不然屬于無效。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梢姡瑹o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存在著密切的關系。
(1) 聯系:
善意取得正是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才適用的,其前提就是處分人對財產沒有處分權,二者互為補充,協調保護著權利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合法權益。
(2) 區別:
①性質不同。無權處分制度屬于債權法上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則是物權法規定的一種制度。②保護對象不同。無權處分制度保護的是被無權處分的財產的所有人,即財產的權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種“靜態的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基于一種“動態的安全”。③構成要件不同。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處分人對所處分的財產沒有處分權;無權處分人處分財產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④法律效果上,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嗣后取得處分權,無權處分行為將轉換為有效的法律行為,相反,則歸于無效。但是無權處分行為的無效并不導致物權變更的效果,因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仍將取得無權處分人所處分的物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無權處分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合同是有效的,而無權處分行為這一物權行為是效力待定的。對于兩者的關系,可以從概念、內涵方面論述其聯系;從性質、保護對象、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論述其區別。
如果不涉及刑事案件,買受人可以以善意取得抗辯,物品所有人要回原物須與買受人協商解決。
1、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涉及三方當事人,所有權人、無處分權人、受讓人,由于是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法律關系就處于不明確狀態,法律上就需考慮哪方當事人更值得保護,以平衡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而其中主要是所有權人和受讓人的保護問題,由于所有權人對于其財產的被處分通常有過失,因此善意受讓人更值得保護。因此,法律規定善意取得人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而不需要經所有權人的追認。2、說追認才有效,是因為追認是所有權人同意了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效力待定。但是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善意取得?! 『贤ǖ谖迨粭l 【效力待定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ǘ┮院侠淼膬r格轉讓; ?。ㄈ┺D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斒氯松埔馊〉闷渌餀嗟?,參照前兩款規定。
無權處分合同,合同有效,物權效力待定,你是假設第三人非善意,但又取得所有權嗎?理論上不成立,非善意第三人是不能取得所有權的。善意第三人構成要件,沒付錢,沒交付或沒登記,不知情。沒交付或沒登記,肯定沒轉移物權。。。如果已經交付或已經登記,但沒付款或第三人是知情人,那么原所有權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提起訴訟,要求非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合同有效只是說非善意第三人的損失由無權處分人依據兩人所簽訂的合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