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三年被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_工作三年被辭退應該補償多少?
特邀律師
內容有點長,東西也有點多,對于勞動爭議、勞動者維權和勞動仲裁,非常清楚和熟悉,有問題可以留言溝通哦[靈光一閃]
謝謝悟空邀請!
根據樓主的描述,首先你存在過錯,您上班三年,三年來您沒有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又沒有為您繳納社保,我個人認為您本身就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人,上班估計您也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的人,可以說您是不受歡迎的人。
您可以主張應得的工資和經濟補償,建議您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您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所在地進行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一、勞動仲裁(爭議)申請登記原件一份和復印件。
二、勞動仲裁申請書原件二份,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三、申請人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雙面)。
四、被申請人注冊登記資料復印件一份。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單位同事共同勞動的證明)。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未簽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您工作的單位也有過錯,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錯在先,您完全有理由按無固定期限要求單位支付您三年來的雙倍勞動報酬。
這個問題如果單從字面意義上去回答的話,其實是非常好回答的,答案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實我們更多的是想知道,員工在職三年多為什么會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為什么被企業辭退?辭退到底是什么理由?
一、企業單方意思表示的風險
要警惕一點但凡單方的意思表示都會存在勞動法律風險,企業辭退員工還是員工在提出離職的時候都會存在某一方面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企業在哪幾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超出那些條款的可能會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會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律風險。
根據本題所提的,我們就估計也是等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如果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法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
即使在如下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仍然可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企業不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一條,其實并不是十分容易去證明的員工如何就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公布的條件是否經過公司公示?錄用條件有哪些考核措施?如何證明?
2.企業員工在轉正之后,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信任本職工作。即使有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但沒有采取培訓或調崗措施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規章制度,并給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但這一條,其實并不是十分容易界定的首先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那么這個制度就需要進行公示。嚴重違反公司這種造成的損失,這個嚴重損失是多少?也是需要企業通過公司的制度進行界定,并進行公示的。
4.還有其他的理由,比如說員工不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的。還有一些其他的客觀原因,導致企業想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比如說企業存在經營困難、企業存在其他客觀原因,比如搬遷的原因需要解除勞動合同。
三、支付賠償金的要件
只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才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是正常的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在職一年補償一個月。
六合同風,資深人力資源總監,擅長勞動法規解析,求職面試輔導,職業發展規劃。
4個月工資。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原因辭退你,要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剛好超過一年,哪怕是一天,那么補償1.5個月),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補償。違法辭退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兩個月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們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保護的是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一般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都會處于不利位置。
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那么經濟補償金、失業金等待雨就不能享受了。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當然,上述兩種情況都是正常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幾款特殊情形,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一樣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和失業金待遇。
主要情況就是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另外還有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這些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一般用人單位要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簽,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單位破產、經濟性裁員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人說,如果職工想主動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跟單位協商,在不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以單位解除的名義領取失業金。
這種情況下,一般用人單位有風險,如果用人單位有關證據材料采集不夠規范的,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維權,相關執法部門會支持勞動者的訴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所以,如果不是迫不得已的情況,不建議離職,這種情況下損失很大。
補償3.5~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