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被單位開除可以算工齡嗎_曠工被開除能算視同繳費嗎?
特邀律師
解除勞動關系后,賠償金計算年限不累計。
企業職工曠工除名前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按規定,應從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計算(即除名前后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勞辦發{1995}104號第三條明確,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也就是說:退休時除名前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原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謝邀答。
由于違反勞動紀律被企業除名的職工,和由于受刑事處分等原因被企業開除的職工,在工齡計算辦法上有嚴格區別。勞動部在1994年發布的勞辦發(1994)376號文中有明確規定:“由于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職工受開除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由此可見,開除和除名有本質的區別,開除是單位對職工的最高行政處分,如果行為構成犯罪的,司法部門還要給予刑事處分。按照現行規定,他們的工齡只能從再次參加工作或刑滿釋放參加工作后重新計算,以前的工齡包括軍齡都一律取消。
除名不是行政處分。而是單位內部管理職工的必備手續,僅僅是把由于一般原因不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的名字,從職工名冊中除去;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單位同樣會把他們的名字從職工名冊中除去。
所以,對于因違反勞動紀律被單位除名的職工和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辦法應該是一致的,即:如果他們被單位除名之前沒有受過開除處分,被除名前的工齡,可以和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繳費年限)。如果在被單位除名前曾經受過開除處分,他們的工齡(繳費年限)就只能從受開除處分或刑滿釋放再次參加工作后重新計算。
企業對職工實行開除處分或除名處理后,要及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報告,以便能正確地計繳各項社會保險。
根據2010年282號文件,完全可以算工齡,而且算,視同交費,只要92年以后自已又交社保了沒,如果交了,可以繼結在一起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