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幾年一簽_聘用合同幾年一簽?
特邀律師
隨著新的勞動法規的不斷正確貫徹實施和社會保險雙軌制的合并,國家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也隨著國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了合同制年代。目前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同樣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合同的簽訂時間具體根據各個使用單位自己的需求來確定。一般第一次是三年,第二次是五年,第三次就是無固定期期限合同。
1. 實施《勞動合同法》后,對于試用期有了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合同簽訂三年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考察期。
2. 實施《勞動合同法》后, 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簽兩次,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簽訂兩次,第三次由職工決定是簽訂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現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不會一年一簽。
聘用合同幾年一簽,法律并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在體制內多年,我來回答您的這個問題。現在事業單位編制人員都會簽訂聘用合同,有些簽三年,有些簽五年,但這個聘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勞動合同,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其實是個形式。因為事業編制人員也是要經過統一考試才能進入的,而且在編辦有編制備案,不觸碰法律的情況下是不可能被開除或者不續簽合同的。事業編制中管理崗人員在晉升職務時,一樣要走相關晉升程序,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備案或者由黨委審批,所以對他們進行開除或者不續簽合同也一樣要經過組織部門或黨委同意。
但事業編制人員一樣可以被開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并將在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事業編制人員也屬于我國公職人員,適用于此法。
根據此法: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予以開除。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所以,事業編制人員,只要你不要去觸碰前面所列的這些紅線,那么你的飯碗還是“鐵飯碗”,不會輕易丟失的。
簡單點來說就是事業單位招收合同聘用制的員工,享受和事業編制的人員一樣的福利待遇,但不是事業編制。
試用一年合格正式聘用的意思是說試用期滿合格者要簽訂正式的勞動聘用合同,到期可續簽,檔案掛在人才中心而不是人事局。據說這是一種趨勢,將來的事業單位都要轉型,慢慢取消事業編制這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