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公司_有限責任公司中法人和股東間的關系?
特邀律師
公司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一般會擁有股東的地位。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本質的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金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2、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 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 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3、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不需股東替公司還債。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包括兩層意思:1、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不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2、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當公司的債務超過其全部資產時,以公司資產為限。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1、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都是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職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
2、表決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構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其全部股東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200人以下,其股東人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多,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大會。擴展資料:共同職能: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參考資料來源: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人數、股權表現形式、設立方式等存在諸多區別,但個人認為,這些區別均不為本質區別,兩者本質的區別是“人合”。
一、在分析這個觀點前,先了解一下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兩合公司三類公司的性質。
1、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的性質是:公司的經營活動取決于個人條件,其信用基礎在于股東個人的信用,不在于公司資本的多少,全體股東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資合公司
資合公司的性質是:公司的經營活動取決于公司資本,信用基礎是資本的總額,以公司資本數額對外承擔債務。
3、人資兩合公司
人資兩合公司的性質:公司的經營活動,建立在股東的個人信用和公司注冊資本信用兩種因素基礎之上。
二、有限責任公司是人資兩合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是人資兩合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是建立在股東間互有信任和股東個人信用的基礎上的。而這個因股東個人信用使股東相互產生的信任,本質就是“人合”。在這個“人合”的基礎上,通過“資合”這種形式,股東間分配股權比例,認繳資本,成立公司,開展經營。在我國的公司法下,有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人資兩合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取決于公司的資本,其信用基礎是注冊資本,而不是股東的信用。在我國的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沒有“人合”,有限責任公司不太可能成立。“人合”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是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質區別。至于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其他的區別,是建立在“人合”這個本質區別基礎之上的。
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股東推選并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是企業執照上載明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并對公司財產安全、股東直接負責的第一責任人。 股東可以參與經營或不參與經營。 法人和股東存在兩方面區別如下: 一、管理權不同 二、承擔責任不同 管理權不同 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享有分紅等權利。公司在與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法人簽字才有效。 2.承擔責任不同 法人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對外以公司資產承擔責任,并獨立承擔民事、刑事責任,而股東則負有承擔公司虧損、資金抵債等有限責任,但以投資數額承擔責任,股東付過出資就不再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點: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 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后, 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 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 同時, 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 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 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 , 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不同點:1.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
2.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 股東轉讓出資有嚴格的要求, 受到的限制較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股份較自由。
3.股權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且不能轉讓、 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 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 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可轉讓、流通。
4.股東會、董事會權限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 由于股東人數有上限, 人數相對較少, 因此股東會的權限較大, 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程度較低;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 所以股東會的權限有所限制, 董事會的權限較大, 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程度也比較高。
5.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的資本、股東責任、表決權方面都是有區別的,題目的觀點是不科學的。
1.公司的資本:前者的資本不必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出資轉讓較為困難;后者的資本必須劃分等額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加以表現,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轉讓。
2.股東責任:前者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后者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股東表決權:前者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后者按一股一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