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單位犯罪罪名_單位犯罪可以不區分主從犯嗎?
特邀律師
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單位犯罪特征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 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3] 1999年6月25日 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單位犯罪罪名 主要是:刑法第120條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6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8條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40—148條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151—153條走私罪;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61條違規披露、不披露信息罪;第162條妨害清算罪;第175條高利轉貸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第190條逃匯罪;第191條洗錢罪;第198條保險詐騙罪;第201條逃稅罪;第213—219條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21—230條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44條強迫勞動罪;第261條遺棄罪;第327條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334條第2款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55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63—365條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87條單位受賄罪;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第393條單位行賄罪;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第3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344條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與前一種觀點相比,該說區分了單位意志與個人意志,但它所說的單位犯罪只限于主觀上的故意,這與刑法中規定的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相背離。此外它強調的單位犯罪以非法利益為要件,無疑又縮小了概念的內涵。因此,在八屆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時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決。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此觀點克服了以上觀點的不足,明確地把過失犯罪納入其中,這與刑法之規定是一致的,同時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為要件,準確地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征。單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犯某種罪,即使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行為與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相符,也不能給該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定這種罪首先,在刑法中規定的可以由單位實施的犯罪比較多,在這里不可能具體每個罪名都談到。所以這里說一說單位犯罪的含義、三點注意事項以及處罰規則:
一、單位犯罪的含義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刑法規定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二、單位犯罪的注意事項
在上述概念之下,要注意下面的幾點:
1.從上面的概念可以看出:單位犯罪中的“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僅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提現單位的意志,通常是為單位謀取利益。
3.單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都會構成犯罪嗎?
不是的,是否構成犯罪,必須考慮該行為是不是明確由刑法分則或其他刑法性條文進行規定了。
4.并不是所有以單位名義進行就一定是單位犯罪。根據規定,以下三種情形不構成單位犯罪,仍然以個人(自然人)犯罪處理:
a.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即:設立單位的目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
b.單位設立后,主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c.盜用單位的名義,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或者個人私分的,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
雙罰~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
單罰~即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實行單罰制的單位犯罪
1.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2.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4.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5.第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6.第162條:妨害清算罪;
7.第162條(《刑法修正案(六)》):虛假破產罪;
8.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9.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10.涉嫌單位犯罪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
這里面好象都要牽涉到單位直接負責人或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