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規定的單位犯罪有哪些_刑法中的單位犯罪是指什么?
特邀律師
您好,概念特征如下:
概念: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特征:
1.單位FZ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GG、團體;
2.單位FZ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FZ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此特征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
單位FZ必須是體現單位意志,為單位謀取利益。
因此以下三種情形不構成單位FZ,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①為了進行違法FZ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設立公司、企業是為了實施違法FZ的目的,則按照個人FZ而不是以單位FZ處理。
②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主要進行違法FZ活動的,按照個人FZ處理。
③盜用單位的名義,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或者個人私分的,按照個人FZ處理。
以上就是對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對于單位犯罪,記住兩條:第一,雙罰為一般,單罰為例外;在不純正單位犯罪中,對單位負責人的處罰與自然人犯罪的處罰不同。第二,并不是所有的刑法分則規定的罪行都能構成單位犯罪,只有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單位犯罪的罪名才能構成單位犯罪。剩下的就是看教材和輔導資料,要知道分則中哪些罪是常發的、常考的,要熟練掌握。沒必要所有條文都記下。社會科學的學習就是由重點到非重點。加油吧~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對單位犯罪,原則上實行雙罰制,即同時處罰犯罪的單位和該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但是,如果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特別刑法)另有規定不采取雙罰制而采取單罰制的,則屬于例外情況。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的情況具有復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采取雙罰制的原則并不能準確全面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對單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
實行單罰制的單位犯罪
1.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2.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4.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5.第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6.第162條:妨害清算罪;
7.第162條(《刑法修正案(六)》):虛假破產罪;
8.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9.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10.涉嫌單位犯罪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
這里面好象都要牽涉到單位直接負責人或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