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書_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怎么辦?
特邀律師
律師解答:
本案中,這名觀眾的堂弟是需要被治安處罰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因為民間糾紛產生的打架斗毆行為,情節輕微的情況,公安機關是可以直接進行調解的,如果雙方調解達成了協議,那么是可以不予以處罰的。如果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之后,雙方中有一方不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拘留或者罰款。
調解協議是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理由如下:
第一,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在法院調解下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
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都會組織調解,如果雙方同意調解且調解成功的,法院會要求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一旦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法院會要求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該調解協議并不是調解書,它是你們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事后不履行的,你只能依據此調解協議重新再提起訴訟。調解協議如下圖哦所示:
第二,調解協議不是調解書,調解書才具有強制執行力。
既然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那么調解成功后什么文書有強制執行力呢?答案是調解書。法院在組織調解且雙方調解成功的,這時,當事人可以不簽署調解協議,而是向法院申請出具調解書,法院一般都會出具調解書結案。此時,當事人拿到調解書后,只要對方不履行義務,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原告要記得向法院申請出具調解書,以免被告反悔,你再次起訴。調解書如下所示:
總之,調解協議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只有調解書才具有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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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賠償協議不被履行,能否再以原糾紛起訴? 如之前文章所述,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而且當事人一方以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以調解協議抗辯的,應當提供調解協議書。這就說明,一旦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便不再能以原糾紛起訴。(但是,如果該調解協議因欺詐、脅迫、顯示公平等原因被認定無效或者撤銷,便可以繼續以原糾紛起訴)。 那么,糾紛發生以后,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賠償協議,是否與人民調解協議具有同樣的效力? 對此存在爭議,多數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給付賠償款的義務,便不能因為同一事實再次起訴。(但是,如果但是,如果該調解協議因欺詐、脅迫、顯示公平等原因被認定無效或者撤銷,便可以繼續以原糾紛起訴)。但是也有法院認為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協議,不能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直接依據,仍可以以原糾紛起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十三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一方當事人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并確定相應賠償責任。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直接依據。 對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予以確認之后,當事人一方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適用前款規定。” 最后,仍需說明一點:上述所稱“原糾紛”多非合同糾紛,而多是侵權糾紛,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因此,如果當“原糾紛“為合同糾紛,此后達成的調解協議、還款協議、和解協議等就容易與”補充協議“相混淆。So,詳細分析,關注
人民調解協議經過法院司法確認后不能起訴了,也不能申請再審。因為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已經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