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怎么辦_治安調解,對方不履行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反悔拒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題主的描述是不準確的。
應當是這樣一回事:雙方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執行和解協議,現在被執行人不嚴格履行和解協議,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分兩個方面回答。
第一種情況,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它和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效力。對方不積極履行協議,權利方應當在調解協議簽字后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種情況,如果雙方的協議是在強制執行借貸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對方不履行,應當在和解協議簽字后兩年內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以上回答供參考。
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8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果協議期限內你的鄰居未履行協議上一個月內搬走的條款,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反應,該協議達成后對方未履行,要求對你們打架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或者要求再次調解,如果想再次調解,需要注意的是二次調解時限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并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公安機關處理普通的鄰里糾紛本著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更多的會進行調解而不是馬上處罰,畢竟低頭不見抬頭見的,鄰里之間還是以和為貴。需要明確的是,在這件事情上,你鄰居搬走只能是你們調解協商的結果,公安機關不會也沒有這個權力強制讓對方搬走。
這是個好問題,因為有的債務人就是利用和解協議惡意逃債。
法眼掃描知道一個案件,在民事訴訟階段,被告要求原告免除違約金,愿意在法院做出《民事調解書》后30日內支付。
于是法官為了結案,也做原告工作,說你判決后被告上訴,再打二審又得半年時間,然后又申請強制執行,又得最少半年,現在被告在30天后就可以給錢,有啥不滿意的呢?
于是原告作出了重大讓步,由法院出具了調解書,但30天后,被告根本就沒有履行的任何表示,無奈之下,原告只得申請執行。
在執行階段,被告又故伎重演,要求調解,按說這個時候原告就不應該再讓步了,但又以為被告會執行,于是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執行員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但被告又不履行,原告只好申請恢復執行,但經過兩次讓步,已經讓原告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損害。
所以,在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時候,一定要附上條件,對方一旦不履行則將之前讓步的利益全部計算上,而且要求被告不提出異議!這樣的執行和解協議相信對方不敢再拖延了!
人民調解協議經過法院司法確認后不能起訴了,也不能申請再審。因為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已經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本案公安機關已經受理,不兌現協議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實際工作中,派出所會繼續督促對方履行協議,督促無效的才予以處罰。原協議的效力通過訴訟方式認定。
治安調解包含五個方面的意思:
一、首先必須是治安案件
案件中的雙方、多方或一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達到了立案的標準。
二、治安調解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即“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適用調解。
三、治安調解必須雙方同意
治安調解不是行政處罰,必須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所簽訂的《治安調解協議書》必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調解人為了達到調解成功的目的,可以勸說,但是不能強迫雙方或其中一方接受協議。
四、治安調解一般由執法人員進行
一般由辦案民警主持調解,現在有的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也有人派駐公安機關的派出所、交警部門,專事調解工作。
五、治安案件可自行和解
構成治安案件又符合調解條件的,雙方自行協商處理沒有報警的,即使公安機關掌握了相關情況,一般也視為合法;報警的,雙方也可自行協商處理,簽訂《和解協議》,但是要經過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認可。情節嚴重,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處罰的,和解無效,但是一般情況下應當從輕處罰。
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處理辦法:
一、已經報警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自行協商的到公安機關報警
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反悔的可以報警處理,但是距離案件發生時不能超過六個月。
三、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公安機關處罰證據不充分的,比如一方指認對方打了自己,對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法定證據證實的。距離案發時超過六個月的,因為過了治安案件的追究時效,公安機關不會受理。人身損害的賠償到法院訴訟的不能超過二年的追訴時效,大體自達成協議之日起算。
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質,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調解協議。依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的情況,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的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可以采取以下維權措施獲得賠償:
1.對于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當事人可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也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3.還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依法院的確認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上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由于調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因而在一般情況下都能得到自覺執行。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出于自私的動機,借故拖延,不履行協議的;還有的當事人由于上還沒有想通,事后又反悔的;或者是當事人無理取鬧,故意不履行協議等等。對于上述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告進行調解;在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進行調解;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如果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而不予履行的,調解人員應當耐心說服教育,經教育后當事人仍不執行調解協議的,應允許或告訴當事人向基層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處理或者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