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受傷賠償的案例_被雇傭時受傷如何賠償?
特邀律師
在被雇傭時受傷的,應該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雇員本身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雇主的責任。在賠償方面,主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如果構成傷殘的,還應該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首先須知道你受傷時的情況,是否是意外,是否在工地內,是否有第二方/甚至第三方責任人,是否工作時間,是否正在工作等因素對責任判定都有影響。總之干活時非主觀故意受的傷的都算工傷(非法律意義上的工傷)。
現行制度下包工頭制度是事實存在的,你主張的賠償對象是包工頭及建筑公司。包工頭是你雇主,你們是雇傭關系,雇主有賠償責任;你跟建筑公司雖沒有合同但是事實上是勞動關系,你只要干的是建筑公司的活建筑公司就有賠償責任。在法理上農民工受傷應向包工頭主張權利,但在實際中一定要兩個一起,這主要是因為包工頭作為個人風險承擔能力較弱,很多情況需要建筑公司先代賠,再與包工頭分擔。如涉及多方負責也抓住實力更強的建筑公司先行解決,再由建筑公司提出自己的主張進行過錯分擔。
你的處理方法可能如下:1,私了,就是你與包工頭和建筑公司協商治療費用和賠償金額。2,去行政主管部門(勞動監察大隊等)請求協調,一般就是讓包工頭和建筑公司積極處理此事。3::民事訴訟。一般越往后越麻煩,時間越長,但是肯定能解決。如果有需要幫助的可以聯系我們前行勞動者聯盟,免費幫助。
你好,雇員在從事雇主安排的事務時受傷,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存在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雇主責任。
如果不是雇員故意造成的,不賠償。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雇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廣義上的雇傭關系包含“勞動關系”,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雇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