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嗎_任何勞動合同都需要試用期嗎?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于正常標準,應當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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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在試用期間公司應不應該給我交納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當一個公司和自己的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也就是無論是在當月建立合同還是在次月鑒定合同,都應該正常的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所以這個勞動合同書當中是包括試用期的時間的,所以說在試用期內應該為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相應的社保。
再加上絕大多數企業單位的試用期,遠遠不止一個月的時間,比較通常的,那么是三個月的使用期,有些地區的單位甚至一些對于國有企業的單位,它的試用期甚至高達6個月,所以說這樣的話,如果說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的話,很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對于一個企業單位來說是具備一定的法律風險。 所以在試用期內應該會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社保。
但是在現實中,往往企業單位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和降低自己的成本壓力,那么它的適用期內往往是不跟自己的員工簽訂合同,只有當你在試用期正式通過以后,那么才跟你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樣一來才會給你繳納社保,所以說企業單位這樣的做法確確實實有些違反勞動合同法,但是作為員工來講,因為畢竟他是弱勢群體,所以說他也沒有過多的維權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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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以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也可以不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的。
謝謝《悟空問答》老師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可以簽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簽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此,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不過,一般普通工作,試用期可以是一個月或二個月,技術性強的工作,試用期一般不會超過3個月。凡簽訂試用期的工作,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會低于正式合同工資的。在行內屬于轉正,僅是一種內部管理方法,且不違法。
在大多數條件下,除非是特別精密工種的試用期可以是六個月,但一般掌握在三個月是雙方都能夠接愛的。按照馬茨洛的人才知識構成進展,受到良好教育的人掌握一門技術只需一天,熟練7天,應用14天,達到21天就鞏固了。因此試用期不能太長,最長不能超過半年。
管見了。
您好,提供您一點信息,僅供參考。
第一:首先要確定勞動合同的類型。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關于試用期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希望我的答案能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