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的處理_如何處理試用期不合格人員?
特邀律師
1、如果員工在入職的時候,公司明確向員工告知了考核目標,經試用期考核,員工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未明確考核目標,建議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公司還有其它低端職位的話,征求員工同意后,可進行調崗處理。注意要變更勞動合同。
弄清楚是公司針對?還是你自己確實做的不夠好。如果是公司故意給自己找茬,想用完就扔,把自己擠兌走,那要爭取回自己的勞動權益。如果確實是自己在試用期內表現不過關,沒有做出什么成績,反而可能還闖了什么禍,那就自我反省,以后工作過程中注意避免類似的錯誤,然后擼起袖子加油干。
一、公司的考核結果是否客觀,開除原因是否充分
很多企業在招聘的時候,尤其是急聘的時候,總喜歡一頓操作猛如虎,員工入職后,公司才對其這也不滿意那也不滿意,于是就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甚至有的無良企業,招一批人來干,沒過試用期就炒掉,再重招一批,如此反復,屢試不爽。目的可能是為了少發一點工資,或者不買社保,或者不簽勞動合同只簽試用合同,不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者不想承擔女員工在生育階段的成本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公司如果要以"員工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這種情況下,作為員工的我們,就有必要對公司給出的考核結果進行評估,看看有沒有"冤枉"自己。
那如何證明員工試用期內符不符合錄用條件呢?一般來說,單位會在新員工offer,新員工入職錄用條件確認書、新員工試用期考核評估表、入職手冊等書面材料當中做出明確的約定或規定,員工只需要參考上面的細則一一比對,看看自己達不達標即可。
如果公司確實拿不出相應的證據來,那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賠償你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自己試用期表現不好,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話,接受公司的決定,反省自我,以后注意
如果是員工自己試用期表現不行,能力不足,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錄用標準的話,那咱們無話可說,的確是自己能力不足,勝任不了這個崗位,只能認了,接受公司的"裁決",人生總是起起伏伏,這點小挫折也不算啥,沒有過不去的坎,跌倒了大不了重新爬起來再干,過多幾年又是一條好漢。
不過在這里要提醒大家的一點的是,離職之前最好先跟上級領導認真懇切地交談一番,了解領導不滿意你的地方在哪里,公司辭退你的真正原因是什么,看清楚自己的不足之處,以后需要注意的地方,感謝領導這兩三個月的辛苦栽培,對不起讓他失望了,然后真正用心去反思和改變,吸取教訓,不要再在以后的工作中重蹈覆轍。
小結
先核實公司對自己試用期的考核標準是什么,考核結果是否客觀公正,如果證據理由不充分,純粹是想開除你而不支付賠償金的話,那建議你搜集證據去仲裁委申訴。
如果的確是自己試用期表現不佳,達不到崗位要求的話,建議認了,反思自我,吸取教訓,在以后的工作過程中加以注意。
人生總是起起伏伏伏伏伏,不如保持一個"仰天長嘯出門去,我輩豈是蓬蒿人"的啊Q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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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結清工資即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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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試用期員工是否需要賠償,取決于公司管理制度與操作人員是否能夠合法操作: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崗位要求,只要提前三天通知該員工本人即視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用賠償和補償。在這里很重要的是用人單位要解聘試用期員工,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拿出該員工不能勝任該崗位的明確證據,以此來證明和解除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結束試用期。如果無理由解除和該員工試用期合同,則是需要補償金的。
第二)用人單位已經證明該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崗位要求,但是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該員工,如果沒有提前三天,在結算離職工資時則是需要多結算三天的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的制度不明確或者操作人員不懂相關規定,進而違法操作沒有任何理由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及時離開,那這樣操作則是需要賠償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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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往往是勞動者走上新崗位碰到的第一道門檻。關于試用期時大家都很關心一個問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并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一種情況: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提前三十天告知并支付經濟賠償金,需要區分兩個概念:“不符合錄用條件”和“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那么在什么條件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出現以上四種情況時,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試用期內,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看是雙方誰首先提出“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首先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則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協商解除的,則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情況:試用期內,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無需提前三十天告知,提前三天告知即可。企業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后,希望每一位努力工作的實習生都能合格度過試用期,勝任自己喜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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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合格可以辭退,但要有證據證明他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
否則同樣是不可以隨便辭退試用期員工。您好,有兩種方式:
第一、辭退
在試用期內,有切實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書面向勞動者出具辭退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延長試用期
可以向勞動者書面通知延長試用期,注明延長的期限及理由,延長期結束后如果考核合格,滿足錄用條件,則辦理轉正手續。(除員工違法,一般采用這個方法,給人以改正的機會。)
勞動法明確規定,如果公司辭退你,必須由單位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
如果單位無故辭退你,是要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
試用期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辭退。
……
就單獨這個問題來說,用人單位如果要辭退員工,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就會涉及到經濟補償,一旦操作不當就會給后續管理工作造成被動,影響在職人員的工作狀態。
如果我們計劃用這一條來實施員工的合同的解除,需要擬定一個轉正的標準,并且在員工入職的時候告知員工,這樣我們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才是合法的,否則就會牽扯到違法解除的問題。
所以,如果你入職時,HR或部門領導明確給予了KPI考核指標,且你確實未達到該指標,企業有權利在試用期結束后中止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沒有明確KPI,也無法證明你確實不勝任該工作,那么,需要支付一個月的薪資酬勞,作為解約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