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園內遭受侵害責任承擔_學生在學校被同學欺負,誰該來伸張正義?
特邀律師
首先,學生在學校被欺負有很多原因,不能一概而論。
第一,學生在學校被欺負學校肯定要承擔責任。
學校作為一個教書育人的場所,必須保證學生的安全,也包括心理安全。所以,現在基本上每個學校都會有心理健康中心。學校也都會安排法律課,教學生們如何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
同時,每個學校應該配備完善的安保人員,遇到打架斗毆等惡劣事件可以及時制止,避免事態的繼續惡化。
第二,學生被欺負也可能是因為同學關系不好,收到排擠。
這個問題需要所有學生共同解決。對待每一個同學都要用公平的眼光來看,不要帶上有色眼鏡去看別人。注意不要說閑話,不要竊竊私語。這會讓一些敏感的學生受傷害。
第三,任何一個學生被欺負,最為他們的班主任也是有一定責任的。
身為班主任,有責任關心班級里的同學關系,調解同學們之間的矛盾,讓一個班級里的學生都感受到溫暖。
第四,學生的父母需要對孩子進行心里開導。
孩子在學校受到欺負,父母是最親近的人。父母要耐心引導孩子正確處理這件事,讓孩子不要產生過激的行為,與學校認真交流。
三水三心觀點:
成年學生在上課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需要根據具體的問題作具體的分析,不能因為是在學校發生的人身傷害,就一定要學校承擔責任。
三水三心分析:
“未成年學生在上課期間遭受人身傷害”這一界定,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傷害者的身份是“未成年”“學生”,二是明確了時間與地點“上課期間”(隱含的內容是在學校發生),三是明確了傷害的內容“人身傷害”。
那么,一般情況下,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我們可以依照的法律主要是《侵權責任法》,我們需要依據的規定是教育部《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但實際上,作為法律,《侵權責任法》的效力是高于教育部頒布的規定的,我們后面主要依據這部法律來談。在該法的第38、39、40條中,明確規定了侵權責任,但分成了三種情況:
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據此,我們可以認定,未成年學生在上課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看學校是否盡到了管理責任——如果盡到了,不負責任;如果沒有盡到,就應該要負責任。
為了避免顯得很空,三水三心結合自己工作的一些例子來談。
一般來說,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比如,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是由學校教師引發的自殺自傷。我們周邊就有一所學校,多年前曾有學生在校跳樓自殺,根據學生留下的遺書,是其家長逼迫其成績必須達到什么程度造成的,學校就沒有責任。
再比如,學校無法控制和預見的其他不可抗因素,地震、泥石流啊之類。汶川地震這樣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人身傷害,學校豈能負責?
還有,一些外力因素。比如,極個別報復社會的極端分子,造成的傷害。前段時間就有人持捶敲打孩子,這種,應該由造成傷害的侵權人承擔責任,學校最多承擔補充責任。
那么,喲沒有需要學校來承擔責任的呢?
依然舉例來說。比如,學校的設施設備造成的傷害,幾年前有地方足球門倒下砸傷了一個學生,學校就承擔了全部責任。
學校管理不當、應該教育引導但沒有教育引導,造成的傷害。舉個例子,某設備是不能觸摸的,學校沒有教育,也沒有在顯眼處貼標志(一般來說,應該放置在學生接觸不到的地方),那么,造成了傷害,學校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還有,學校在組織活動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的義務,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在校開展運動會之類,由于組織不善,造成觀眾在跑道停留,而與跑步的學生碰撞造成傷害。
總之,學生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原因很多,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家長需要學校來承擔責任,個人以為,還是應該在法治的軌道上,明確責任,然后與學校進行友好的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應該想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調解,調解不成,就應該向人民法院起訴。
個人是堅決反對將任何責任都推給學校的,這樣,學校變成了無限責任公司,是不利于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的!
如果學校盡到監督職責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有過錯就有責任,打人的學生肯定有責任的,可以請求學生的家長賠償。讓學校出面調解。或者報警讓派出所調解。一般來說打架自身多半也有過錯,這樣會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
無意的碰到還追究啥?就是知道了能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