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違反勞動法_我的單位不遵守《勞動法》應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現在是法制社會,不存在不敢告一說,員工沒告公司,只是在權衡自身利益而已。
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有很多種,比如:
1、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簽訂不合理;
3、不給員工繳納或不按足額繳納社保公積金;
4、要求員工加班但不給員工加班費,
5、拖欠發放工資;
6、逼迫員工簽訂不平等協議,比如強制降薪;
7、單方面辭退員工不補償等。
對于職場人來說,或多或少了解或親身經歷上面描述的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沒有去告公司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況:
1、從眾心理,公司所有人都是這樣。
我朋友新入職一家公司,辦理入職手續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里面的薪資條款寫的是基本工資,并不是面試offer中承諾的全額固定工資。她問辦入職的HR,希望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全額固定工資,沒想到HR說,公司所有人都是這樣簽訂的,沒有問題的。朋友雖然知道這樣不合法,但是一是覺得不想失去這個新工作,二是覺得既然大家都是這么簽的,我這么簽應該沒問題,于是就簽了。
很多時候,由于從眾心理,其他人也是這么辦的,那我也不糾結了吧,公司員工都是這樣簽勞動合同的,公司同事都是沒有加班費的,公司都是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公積金的,公司其他同事都在這份不平等協議上簽字了……因此即使知道公司這么做違反了《勞動法》,但沒有人第一個站出來做出頭鳥。
2、員工處于弱勢地位,舉證困難。
職場上,員工永遠處于弱勢。很多公司知道自己的操作違法,為了規避風險,專門請了專業的法務團隊為自己保駕護航,把違法操作做的滴水不漏,讓員工很難找到證據,找不到證據,那么在仲裁時勝訴的難度很大。
比如現在很多互聯網公司是實行不打卡的,但加班卻非常嚴重,不打卡就難拿到加班的證據。
有的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填寫的是基本工資,另一部分以補貼形式發放,員工在簽訂時認為只要如數發放就行了,但如果哪天公司將補貼這部分砍掉了不發放,員工舉證時就很困難。
3、耗費精力大,維權成本高。
公司有專業法務團隊,但作為員工個人,只能自己去請律師,這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另外,勞動仲裁比較耗時,短則幾個月,長則半年一年。意味著員工維權要一直跟進此事,耗時又耗精力。
我知道的一位朋友因為公司單方面違法辭退,去勞動局把公司告了。公司收到開庭通知是在3個月后,仲裁時間是在他提起訴訟后5個月后,開庭結束后,仲裁結果在開庭結束后2個月才出來,總共歷時7個月,而且只是賠償了一部分錢。自己還支付了幾千塊錢的律師費。一場訴訟下來,耗時耗力,還承擔著心理壓力,讓想去告公司的員工“知難而退”。
4、怕影響找新工作。
公司通常只會在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并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后才會開具離職證明,員工擔心告公司后,離職時公司會在離職證明上面描黑,會影響下一份工作入職;另外,找新工作時,一些正規的公司都會進行背景調查,如果發現員工在過往工作經歷中有過勞動糾紛,通常是會有顧慮的。
基于上面的原因,員工明知道公司違反《勞動法》,但仍沒有去告公司。不是不敢告,而是個人利益權衡后的選擇。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題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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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武器束維護我們公民自已的合法權益,決不能讓那些違紀違法的單位領導如此猖狂下去,吭害農民工的血汗錢!!!!!害群之馬不能輕繞。
感謝邀請!
企業違反勞動法,這個問題得根據實際情況。如涉及到勞動安全、非法雇傭童工等情況,那就得找勞動執法部門,勞動局下屬有個叫勞動監督執法隊的專管這類事情。如果是涉及工資待遇少發或不發,以及不購買社會保險等違法情況,勞動者可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仲裁委員會直接受理或作出意見后讓勞動者持意見書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由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至于是處理法人代表還是處理企業?這個問題也得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違法行為涉及到刑事責任,那相關責任人如法人代表或總經理必須接受法律制裁。如果未涉及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可勒令企業彌補過錯或接受經濟處罰或停業整頓。有時候法人代表和企業同時受到處理的情況也經常有。
第一、他們告贏告不贏都會從此失去工作,而且結果是未知數。第二、他們既然敢公然的違反《勞動法》,就必然有其敢于違反的手段,而且法律程序可能會很漫長,這些人卻需要工作機會以換取生活資費。第三、打工的都是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人,他們為了家庭和自身的安全,多數人會選擇放棄自身的利益以換取安全。
我們公司讓工人12小時工作,沒有加班費和休息日,每天必須按時打卡,證據都在公司那里,但是工人有交接班記錄,工資卡上有發放工資記錄,我問過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的做法是否遵守了勞動法,人力資源部不給一個確切的回答我也不在問,現在我也不想投訴,加班費.休息日.節假日的工資就讓公司給攢著吧,我還有五年退休,到時候有大把的時間去戰斗,主要是我相信我們政府會真正做到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的。
企業幾乎都存在違法行為,看仲裁的人數就很清楚了,能有信遇到好的公司只能說很幸運!不敢維權只是員工拿不出證據沒有勝數,對法律知識了解的太少,仲裁時間太久!
現在有許多單位不遵守《勞動法》,用工形式不按常規出牌,我行我素。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我個人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崗位設置不足,下崗、失業、求職的人太多,形成了粥少僧多的競爭局面。有些求職者為了養家糊口,明知道用人單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卻總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勉為其難的忍受著煎熬,違心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二、某些黑心的老板,利益熏心,鉆《勞動法》的空子,職工要想維權就要耗費時間和精力,而企業有專門聘請的法律顧問,有錢有時間和工人耗得下去,一旦拖個一兩年,職工的訴訟期也過期了,到那個時候也就不了了之了。即便是你到了仲裁打贏了官司,你在這里的工作時間也算到頭了。所以,他才會有持無恐。
三、勞動部門監督力度不夠,沒有形成長效機制。如果勞動部門能出重拳打擊、處罰不遵守《勞動法》的單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些違法用人單位的不良用工行為,也會有些收斂。
假如遇到這樣的單位,勞動者要想擁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和固定的收入,一是要學會忍氣吞聲和適應,二是要學會隨波逐流。實在忍受不了,只有以法維權,走司法程序。然后對單位說:拜拜!――再也不見!
如果沒有違反公司規定,說明勞動者沒有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公司擅自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已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維護其個人合法權益。
以例示法:小張是某食品加工廠的包裝工,入廠時與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在工作的第二年的時候因工作原因與包裝車間主任發生矛盾,車間主任以小張不服管理為由上報工廠管理層要求解聘小張。當月,工廠管理層向小張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書》,單方解除了與小張的勞動合同關系。
小張不服,依法向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某食品加工廠違法開除為由,要求某食品加工廠支付其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某食品加工廠答辯為:其單方解除與小張的勞動合同關系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屬于合法解除。經過庭審,仲裁庭認定本案焦點為:該食品工廠單方解除與小張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否合法;根據舉證規則:誰舉張誰舉證,該食品加工廠具有向仲裁庭舉示小張具有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情形的相關證據,但該公司沒有舉示,因此該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小張因此勝訴。
朱律師建議:用工單位依法可以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規定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具有該條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之的勞動合同關系,反之,則不能單方解除。如用工單位在不具備單方解除條件仍強行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