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會被強制離婚_被家暴能強制離婚嗎?
特邀律師
離婚由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得強制他人離婚。法律規定,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雙方感情確實破裂,分居狀態,并且上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法院判不離,可以仍堅持分居,并且在六個月后再起訴,法庭認為感情確已破裂,無法修復,自然會判決離婚。
以家暴為理由起訴離婚,法院是會判決離婚的,但是相關賠償并不容易得到。講個真實案例,希望讀者們能了解一些相關知識。
丈夫不同意離婚把妻子折磨成精神病,法院:可以判離婚但無需賠償
芳與李榮浩經人介紹于2007年2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子李哲。
丈夫迷上直播,不顧家庭出軌
自2016年起,李榮浩開始迷戀上了看直播,張芳起初以為就是打發時間沒有在意。后來時間久了才發現李榮浩經常給主播打賞送禮物,少則幾十,多則幾百。為此,小兩口經常吵架,李榮浩偶爾也會動手打李芳。
2017年3月一天,張芳偷偷查看李榮浩手機微信聊天記錄,發現他與一名女子聊天特別曖昧,張芳再三逼問下,李榮浩承認該女子是某平臺女主播,他曾多次給該女主播送禮物,差不多有4萬塊錢。至此以后,張芳漸漸抑郁,很少與人來往,而且脾氣變得古怪。
妻子起訴離婚不成,丈夫百般折磨
2018年初,張芳家人了解到事情后,勸說她盡量離婚,張芳再三思量后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以感情破裂為由提起訴訟離婚,法院調解不成且認為感情為完全破裂,駁回起訴。自從張芳提出離婚后,李榮浩對張芳實施各種壓力,曾多次到單位吵鬧,在家中對她恐嚇,當著孩子面打她。半年后,張芳再次起訴,法院判決離婚。
妻子被診斷精神分裂要求賠償
離婚后,張芳帶著孩子回到娘家住,父母起初發現張芳行為異常,后到醫院檢查后被確診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癥并住院治療。張芳家人遂以她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責任之訴,要求李榮浩賠償損失20萬元。
但意想不到是,法院判決讓張芳家人失望透頂,并沒有支持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李榮浩行為不符合婚姻損害賠償情形,張芳也不能提供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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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們國家推行的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并沒有強制離婚這一說。
你所說的強制離婚,是不是指得是法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判離?
按照法律規定,我們國家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夫妻雙方都能夠同意離婚,并且對于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就可以簽署離婚協議后直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這種離婚比較方便也比較快捷。
但是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堅持不離,或者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就需要去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是由法院來判決離婚。法院判決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而能夠證明感情破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所以符合以上這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判離的,但是并不是說就可以強制離婚,因為如果雙方不想離婚的話,任何人都是不可能強制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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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離不離婚是由男女一方來主動提出的。如果你提出,自然有離婚的途徑,但是沒有一個法律會強制一個人離婚,只能說你反復地提出申請,讓人家批準你離婚。
按照我們國家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男女雙方想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就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協議。協議離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才有可能去協議,如果一方想離,另一方堅持不離,那么想離婚的一方只能采取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來離婚。
去法院起訴離婚也不是說法院就可以強制一方離婚,只能說你向法院提出你離婚的理由,由法院來判決你們雙方的感情是否已破裂,如果法院認為你們雙方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也沒有感情了,那么法院有可能判決你們離婚。
但是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特殊的原因,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都不會輕易叛離,這主要是為了給男女雙方再一次和好和的機會,如果沒有判離,想離婚的一方可以過半年之后再次起訴離婚,一般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可能性都比較大。
所以是否離婚并不是由法院來強制執行的,而是要看男女雙方離婚的態度是否堅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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