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起訴離婚的規定_第二次起訴能判離婚嗎?
特邀律師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再給雙方緩解的余地,一般第一次會判不離;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時,就會判離的。
這個還真不一定會判你離婚。
我們現行婚姻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文、沒有任何一個司法解釋規定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決離婚。現行婚姻法對于能否判決離婚仍舊采取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唯一標準。達到破裂要求起訴一次都會判離,達不到破裂要求,起訴三次不判你離婚都正常。所以,重點不在于你起訴了幾次,而是在于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你能證明分居已滿兩年、有家庭暴力行為、有與他人同居行為等法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的,第二次起訴,法院自然會判決你離婚,不管對方同不同意。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為有你這樣要求的人帶來福音。民法典明文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要不,你堅持到2021年1月1日之后再起訴?
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與第幾次起訴沒有關系,具體的分居時間也需要法院認定。只要起訴離婚方的離婚理由充分,法院就會支持雙方離婚。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以下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以下五種具體的情形,可以作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能判離婚
謝邀!
起訴離婚未獲準許,應該先來了解下離婚的法定條件:
法院判決離婚案件唯一的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如果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就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如果起訴離婚,未獲得法院準許。那么,應該在判決生效后的6個月之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另外,離婚不一定非要通過訴訟來解決,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則可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新民法典實施前起訴離婚,第一次不判離,第二次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關于起訴的時間,無論是現行的婚姻法,還是民法典,是沒有多大改變的。
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
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綜上所述,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想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需要等六個月時間,但有例外情況。
所以,新民法典對于起訴的時間,沒有規定,主要的規定還是在民事訴訟法中,時間沒有改變的。
感謝屈律師邀請。
有班門弄斧的感覺。
估計是法官認為他們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問題出在原告身上,他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離婚的主張。建議重新收集證據,把證據做足,到法定期限后再起訴。
有時候是“當事者迷,旁觀者清",也可以考慮不離了,湊合一段時間或許就磨合好了呢。
不專業,僅供參考。
現行的婚姻法中并未明確規定起訴幾次才可離婚,雙方只要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起訴一次即可。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有一方死活不愿離,法院則一般不會判決離婚。假如真要鐵了心離婚,那只有等第一次不準離婚的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后才能提出第二次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