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補償報告怎么寫_工傷賠償申請書怎么寫?
特邀律師
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書格式申請人:×××,性別×,××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市×××街,身份證號碼:×××,是××公司職工。被申請人:××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職務:請求事項: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時間)受傷為工傷。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是×××公司職工,于××××年××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在××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時間,在地點發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后,在××市××醫院治療,診斷為××,現已住院治療××個月,花費醫藥費××元。據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之規定,特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為工傷。此致××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附: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簽字):××申請日期:××××年××月××日
你好,公司辭退員工,員工能否申請經濟補償是兩說,而且即便申請了經濟補償很可能也是白申請。我來給你詳細的分析一下,你就能明白。
我為什么說員工面對被公司辭退的局面,能否申請經濟補償還是兩說呢?主要是因為你在問這個問題的時候沒有明確說明公司為什么辭退員工,這種情況下,要分兩種情況討論,一是公司合法辭退員工,二是公司違法辭退員工。辭退的合法性不同,補償就天差地別。
如果是公司合法辭退員工,也就是說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合同約定,這種情況下公司依據內部規章制度辭退員工,且證據確鑿,那么這種情況下的辭退,公司無需支付被辭退的員工任何補償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的辭退,員工是無法向公司申請經濟補償的。
反之,如果是公司違法辭退員工,那么員工向公司寫經濟補償申請還是虧的,因為這種情況下員工其實可以向公司主張雙倍賠償金,也就是比你說的經濟補償要多一倍的錢,現在清楚了吧。
通常情況下,員工被公司辭退,我都是認為員工沒有什么錯的,是公司在違法辭退員工,因為員工如果真的違反公司規定被辭退的,一般也不會想著問公司要經濟補償。所以我大概率地肯定題主所說的這個被辭退的員工也是無過錯的。所以肯定可以問公司要賠償,但不能這個要法,這是要不到的。
員工想要公司賠償,是沒有必要向公司寫什么補償申請的,而是應該直接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把員工的賠償主張都寫在仲裁文書里面,這樣才有法律效力。這是員工應該要明白的。
還有,任何被公司辭退的員工想要拿賠償,那么最好要求公司出具辭退通知書或者解除勞動通知書,且里面的內容必須是公司原因辭退員工的。另外就是員工在被辭退的時候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的離職原因一定要寫被公司無故辭退之類的話,絕對不能寫自己個人原因離職,否則即便被公司辭退了,員工任何賠償都拿不到的。著兩個情況是員工必須小心注意的。
總的來說,如果員工無故被公司辭退,那么員工首先就必須要求公司出具辭退通知書,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注意填寫離職原因,然后直接到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員工必須明白一點,有關公司賠償的事,向公司寫一個補償申請是根本不起作用的,必須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認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在人社局領取填寫),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出了工傷之后首先應當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于1年內提出申請。
傷情相對穩定后,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傷殘鑒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可申請工傷賠償,具體流程如下:向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辦理機構是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或者個人至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者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