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_勞動法中勞動者的概念?
特邀律師
《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基本權利;(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3)休息休假的權利;(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勞動時間的界定:
1、準備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2、作業時間系指勞動者直接用于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4、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有權利和義務有:
1.勞動者權利有: 勞動報酬權、休息權、勞動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社會保險和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
2.勞動者義務有: 勞動義務、提高職業技能義務、執行安全衛生堆積和勞動紀律義務、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如依法發行勞動合同義務,保密義務,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最低就業年齡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實踐中被稱為雇員、員工、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