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孫子有義務養老人嗎_兒子死了,孫子有養奶奶的義務嗎?有什么依據?
特邀律師
爺孫之間屬隔代直系血親,從法律和道德層面說明,孫子在失去父母的情況下,爺爺對孫子有撫養義務。爺爺在失去兒子的情況下,有贍養能力的孫子有贍爺爺的義務。
華夏乃禮義之邦,自古傳承著尊老愛幼之風。爺孫之間雖是隔代至親,卻與父子親情基本相同,甚至有過之而旡不及。百善孝為先,當爺爺奶奶年邁之時,孫子輩理應給予盡心盡力的贍養和關照。
喪子的農村老人,靠微薄的養老金無法自養。孫子輩更應當無微不至的關心愛護他們。
是否有贍養義務要看以下幾點:
一,他奶奶是否還有其他子女;
二,孫子是否具有贍養能力。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對孫子女需要贍養祖父母的,同時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祖父母確實需要贍養;
2祖父母再沒有其他子女(這點觀點有異,有人認為不看有無其他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無贍養能力;
3,孫子女有負擔能力。
法律也講究權利義務的對等,在規定孫子女對祖父母具有贍養義務的同時,《繼承法》同時也規定,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被繼承人,其孫子女具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 兒子去世后,如果孫子已經成年、有 經濟來源、有能力贍養,就有贍養奶奶的義務。一般是孫子和老人還在世的子女分擔。
- 但如果孫子還未成年、沒有能力贍養,就不用贍養。此種情況下,不影響孫子繼承爺爺奶奶遺產的權利,這是代位繼承。
- 如果奶奶還在世,孫子和兒子繼承的遺產應當是繼承了爺爺的遺產?女兒本來也有繼承權,但在分割爺爺遺產時女兒如果不提要求分自己應得的那份,視為女兒放棄繼承,女兒放棄自己的權利,不是就可以不贍養奶奶,仍然有贍養奶奶的義務。
誤區一:自古以來,兒媳贍養公婆天經地義。
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誰也不附屬于誰。子女未成年時,其父母對其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享受了父母的撫養,理所當然地,每個子女對其父母都有贍養義務。兒媳成年后才與兒子結婚,不曾被公婆撫養過,所以也沒有義務直接贍養公婆。
值得注意的是,兒子兒媳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特別約定,期間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兒子在對其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時,事實上需要兒媳一定程度的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了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以更好地保障被贍養人權利。
誤區二:公婆百年后的遺產都歸兒子兒媳了,兒媳當然應當贍養公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兒媳能直接繼承公婆遺產的只有一種情況: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下,喪偶兒媳是先對公婆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才獲得的繼承權,是比較公平的。其他情況下,兒媳沒有權利直接繼承公婆遺產。
或許有人會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公婆遺囑中未明確指明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夫或妻一方繼承所得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兒媳沒有權利直接繼承公婆的財產,但是兒子繼承了遺產后(遺囑未明確指定遺產歸丈夫一方),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實際上兒媳是間接繼承了遺產。
這種情況下,兒媳表面上看是從公婆身上獲得利益,但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兒媳獲得的利益并不是公婆給的,而是基于與其夫的夫妻關系而獲得了利益。若公婆有幾個繼承人,幾個繼承人享有繼承相應遺產份額的權利,兒媳是沒有份額的。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是相統一的,兒媳沒有權利從公婆身上獲得利益,自然也不會直接承擔贍養義務。
所以,無論老人的兒子在不在,兒媳是沒有義務贍養婆婆的。如果上述所說的房子是老人的,屬于老人的財產,兒媳無權分割,如果房子是小兒子的或者是小兒子的夫妻共同財產,老人可以繼承屬于小兒子的遺產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