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錯判國家賠償_民事錯判國家賠償嗎?
特邀律師
必須的,國家賠償的錢就是人民百姓的納稅錢!國家負責保管運用。司法機關造成的冤假錯案應該追責知法犯法者不能由國家來承擔!
我國兩審終審制,需要明確題主是到幾審了
如果是民事一審案件,那么原被告一方對判決不服,可以在十五日之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個也是在判決書中寫明的,除非是婚姻關系的特殊判決。
如果是對二審判決還是不服,那么,根據二審終審制度,二審是終審判決。在這樣情況下,只能申請再審,也就是審判監督制度。
關于再審
正義從不會遲到,如果真的是錯判,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法不阿正,繩不繞曲!
有關民事、行政司法賠償的規定,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1之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應當說,將民事司法賠償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是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一大特點,順應了國家賠償法的發展趨勢。但是,從該條款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民事司法賠償的范圍被嚴格地限定于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對民事裁判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這三種情況,而不包括民事錯判。并且,逐項列舉式的封閉立法模式完全排除了司法實踐援引國家賠償法一般條款(《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對民事錯判進行司法賠償的可能性。如此一來,按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論是何種原因造成的民事錯判,也不論民事錯判造成什么樣的不當后果,當事人都無從依法獲得國家賠償。
法院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司法機關。對于行政機關,只要違法造成損失就必須國家賠償,而司法機關的判決行為由于屬于司法裁判行為,目前沒有列入國家賠償范圍,因此這種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不賠償。但是,對于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或者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行為,如果違法造成損失,國家是要賠償的。
法官審判案件,國家賦予其的職務行為。因法官錯判導致當事人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按照目前情況,要向國家申請賠償得到實現的難度很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此目前的訴訟時效已經過了,除非能夠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間是在訴訟兩年內,但是這種舉證難度很大。
舉證,就是拿出、出示證據,或者說拿出證據來證明某種事情、情況,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