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_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特邀律師
監護監護人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只有權利才可以排斥其他人的行為 如果監護是義務不是權利 誰都能來監護你的親人 對被監護人不安全 監護 即監管和保護 監管是義務 保護是權利
監護人的權利及義務: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監護權相關法律規定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2、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3、《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4、《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6、《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吸毒、賣淫。”8、《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9、《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預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一、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的過程中,也會因此享有一定的權利。
例如,監護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享有醫療方案的同意權;監護人為了保護被監護人財產權益,享有財產的管理和支配權;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被監護人參加訴訟的權利等。監護人享有這些權利,是為履行監護職責所需要,目的還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行使這些權利時,其他人不得侵害或者剝奪。
有關法律中也對監護人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作出規定。廣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母嬰保健法第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并簽署意見。
二、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彌補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不足是監護制度設立的重要目的,被監護人往往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就需要由監護人代理實施,因此民法總則將“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從監護職責中單列出來作強調。
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主要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成年被監護人也要積極促進其健康狀況的恢復;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和必要的管理;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等。
相關單行法也對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專章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作出具體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第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精神衛生法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職責作出了規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沒有實施住院治療而在家居住的,監護人應當做好看護管理。第四十九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患者,按照醫囑督促其按時服藥、接受隨訪或者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