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論文_論馳名商標保護?
特邀律師
《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包括: 一.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可見,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享有類似于普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二.注冊的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可見,已注冊的馳名商標注冊人除依法享有商標注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圍的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甚至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具體地說,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二)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三)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對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可以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類別商品上使用;
對沒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雖然不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類別商品上使用,但可以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
此外,馳名商標可以禁止他人作為企業名稱、網絡域名等引人誤解的使用方式使用~^——^~
中國馳名商標是企業的一種榮譽。它可以對企業品牌的知識產權進行全面保護。不同于一般注冊商標。它的保護是跨產品類別保護,即別的企業和個人在本企業注冊以外的范圍也不可以使用和注冊,包括用于商品和企業名稱和字號。
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禁止不當注冊、禁止不當使用、禁止作為商號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被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注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4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擴展資料國外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6條第3款規定: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原則上適用于與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而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依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屬于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翻譯,易于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或仿制,易于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這些規定。
馳名商標是只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馳名商標由商標局或法院來認定。
馳名商標如果商標本身獨創性強的,在45個類別中都會得到保護,他人如再以相同名字或圖形在任何一類注冊商標都會被駁回。
普通商標只在它所屬的大類里注冊了的類似群得到保護,不能禁止他人以相同的商標在不同的大類或類似群中注冊。
另外,侵犯了馳名商標的商標權的懲處力度比侵犯普通商標權的懲處力度要大得多。(按《刑法》,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這次修改將馳名商標拘保護由部門規章的層次提升到國家法律和法規的層次,極大地加強了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滬力度。 ——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 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澤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 冊并禁止使用。” 國 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安青虎解釋說,這一規定是中國馳名制度的核心條款或基本原則,從中可以看出以下幾點:第一,將馳名商標分為兩類,即“未在中 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第二,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定為兩種,一是“不予注冊”,二是“禁止使用”。第三,受到以上兩種形式 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前提:一是該馳名商標被他人以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的方式申請注冊商標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馳名 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第四,以上這兩種形式的保護,對于“末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適用;對于“已在中國注冊的馳 名商標”而言,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也適用。第五,中國對商標的保護基于注冊原則,因而不注冊便未獲得專用權,亦即未獲得國家法律對其所 使用的商標權屬的確認,不受法律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普通注冊商標只能在所注冊的相同或類似 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也受到法律保護。 由此可見,馳名商標受到的法律保護遠比普通商標要強。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安青虎解釋,這一規定主要就商標權利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進行了明確。在注冊商標爭議程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有關利害關系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為限。對于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對方的注冊是出于惡意的,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這里對于馳名商標沒有區分是否已在中國注冊,對于可以請求的時間也未規定最終限制。這使已在中國注冊和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這一程序中都享有無期限的主張權,盡管這一主張權是有條件的。 ——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對《商標法》第十三條“不予注冊”的程序作了細化,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寸, 有關當事人認為其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 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寸,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對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注冊”體現為駁回該注冊申請,駁回可以在三個層次的程序中作出,即: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異議程序;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復審程序; 3.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程序。 安 青虎解釋,這三個程序環環相扣,后者必須以前者為前提,沒有前者便無由提出后者,不能越過中間程序直接向下一程序提出,而下程序有權改變程序的決定,并最 終由商標局實施“不予注冊”。另外,這三個程序在時間上也是環環相扣,在每—個程序中對主張權利的時限都有明確的規定,超出時限,便失去了這種權利,而且 對于馳名商標所有人也一樣。 他說,具體地講,第—,有關當事人發現他人申請注冊并獲得初審公告的商標構成對自己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翻譯,可以在商標局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 局提出異議,要求“不予注冊”,同時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由商標局作出裁定;第二,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第三,如果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 訴。 ——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商標法》第十三條“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重要補充。規定“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請求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丁商行政管理部門 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安青虎解釋,這一補充非常必要。《商標法》只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程序作了規定: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五十三條)”;“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第五十四條)”。但是沒有規定馳名商標被他人以復制、摹仿或翻譯的方式使用時,馳名商標所有人如何請求“禁止使用”的程序,亦即沒有對馳名商標權的保護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的這補充不僅重要,而且尤為必要。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安青虎解釋,關于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的沖突問題,《國家工商局56號令》曾有專門條款作出規定,《聯合建議》則將其作為可能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三大標志之一列入規范范圍。此次國務院將其寫入《商標法實施條例》,體現了中國對這一問題的更高層次的法律關注。 編輯推薦馳名商標刑事特別保護認定馳名商標的途徑保護馳名商標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