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_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時勞動者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我正走在勞動仲裁維權的路上,可以關注我!
我見過許多公司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但那些大都是一些私營廠,小公司。很多人印象中,外資廠,一些大廠,會做的很正規。實際上并不是那么回事兒,在效益不好的時候,他們也是絞盡腦汁,變著花樣的去套路下面的員工,利用信息差,逼著員工走人。所以他們做了許多在法律的邊緣的事情。
就以本人來講,在公司發生工傷以后,公司第一時間,不是去給員工治療手術,卻是想方設法去掩蓋和扭曲工傷的事實!
接下來,本人在跟公司交涉的同時,也在不斷的收集證據。你跟公司講感情,公司跟你講利益。溝通到最后,實在是雞同鴨講時,不得不走仲裁這條路了。
在公司還沒注意的時候,我已經將證據都收集齊全了。
勞動仲裁處目前已經受理,我過兩天去領取受理通知,再接下來就是等待開庭仲裁了。
該出手時就出手。
不管前路怎樣,都要堅定信心,勇往直前!多年回首,會發現這是自己一段難忘的經歷和能力的提升的過程!
感謝悟空回答邀請回答問題。關于關于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問題勞動者應該怎樣做?
1.首先可以可以先找個資深律師詳細咨詢一下企業是否是真的存在違規違法。違的那一條那一章,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是否能夠在糾紛中勝出。
2.搜集證據,工資條,合同,照片,錄像,錄音,工作簽到表,職工通訊錄,工作中的很多東西都能夠成為有力的證據。
3.申請仲裁,找律師寫仲裁申請書。律師經常處理這些問題能做到事無巨細。
4.等待仲裁兩種情況:1仲裁結果你很滿意那就等賠償就可以了。2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找律師幫你寫訴訟書。
我是這樣認為的大家各自樹業有專攻,必要的時候是需要讓專業人才來做的,不要吝惜一點小錢,事情可以辦的漂漂亮亮的。
對于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法》規定應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勞動部《違反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嘗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