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_用人單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注釋:用人單位如果實施了本條規定的前三項侵權行為之一的,除了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補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的同時, 另我應支付相當于應支付部分25%的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有多種途徑維權。但是,應當首先選擇成本最低的途徑,也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的。
一、首先要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這是最低成本的維權途徑。
- 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一定要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充分了解情況后向用人單位提出自己對用人單位決定的看法、依據及處理意見,力爭能夠平和的協商解決。
-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反映存在的勞動爭議,要求工會組織向用人單位提出建議,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二、向有關部門投訴反映用人單位的違法做法,請求有權機關調解。
- 發生勞動爭議的,往往是用人單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勞動監察大隊調解。
- 對于行政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勞動監察大隊,已法給予行政處罰,迫使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合法的權益。
- 追繳社保費、住房公積金的,屬于行政機關的職權,勞動者職能通過向人社部門或稅務部門、住房公積金中心投訴請求追繳,不能提起仲裁和訴訟。
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不經仲裁,法院不予受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必經程序。
- 提起民事訴訟。對于仲裁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 訴訟后,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的,可以向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
謝邀。
解答:
一、怎么證明勞動關系?
- 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民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 考勤記錄;
-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二、具備下列條件的,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依然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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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是一個好問題,而且是有深度的問題。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有哪些?情況估計會有很多種,簡略分析一下以供參考。
丨首先更正一下正確的說法。確切的說,勞動者遇到侵權,要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以前是勞動局,現在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丨第一種情況。接到勞動者投訴后,應該是勞動監察大隊受理,然后開始走流程,通知單位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后,雙方達成一致,勞動者利益訴求得到合理解決。
丨第二種情況。勞動監察大隊調節無效,勞動者只能走勞動仲裁程序,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如果勞動者掌握充足的證據,經過仲裁庭開庭后,勞動者權益得到保護,同時單位會受到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處罰;但是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掌握和提供充足證據非常困難,這就會產生分歧,甚至單位有可能利用各種手段制造假證據或者毀滅對勞動者有利的證據,那樣的話維權的路就會很難。就會出現第三種情況。
丨第三種情況。勞動者證據不充分,無法理由有效的證據佐證自己的訴求,而單位此時會假惺惺的提出讓步,經仲裁庭調節后,讓勞動者的部分利益得到滿足。
丨第四種情況。勞動者不服仲裁庭的調節,起訴至法院,最后由法院判決。
這里邊最重要的是證據,勞動者一般情況下會產生證據不足的情況。
所以勞動者遇到自身權益受到單位侵害時,最重要的是做好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包括工作照、勞動合同、工作文件、工作記錄等,越多越好,越全越好。
然后再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勞動監察大隊必須依法辦事、依規辦事,不管什么樣的企業和單位,只要你證據充足,一定要堅持才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讓自己的訴求得到正確的解決。
這個過程很可能是漫長的,會耗費很多精力,因為畢竟是一個個體和一個集體的矛盾,所以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思想準備。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了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自己除了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等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外,也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那么,勞動者應該如何進行投訴呢?投訴有什么注意事項呢?“誰投訴”——投訴主體、“投訴誰”——投訴對象、“投訴什么”——投訴內容、“什么時候投訴”——投訴時機、“去哪兒投訴”——投訴地點、“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投訴材料等都有講究。
誰投訴?
由于勞動保障監察舉報與投訴的不同規定,投訴一般須由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提出,投訴人即為權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訴涉及勞動者自身權益的處分等問題,投訴人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以及投訴請求事項之間應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投訴需要本人攜帶身份證件到人社部門信訪接待室當面投訴。
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根據舉報件反映的情況進行甄別,如不符合立案條件(如被舉報單位名稱不明等),將不予立案,只做為案源了解情況處理。如職工通過舉報反映個人問題的,勞動監察部門告知其需本人攜帶證據到相關部門當面投訴(青島市黃島區水靈山路59號大眾培訓樓102房間,信訪電話:86164585,勞動監察電話:86116363)。
溫馨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者”不是廣義的勞動者,而是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的勞動者;如果不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則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如家庭保姆、家庭鐘點工與家庭雇主之間的勞務糾紛,已經達到離退休年齡的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務糾紛,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期間與用人單位的勞務糾紛,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因承包、租賃等引起的勞務糾紛,以及因自然人之間雇傭關系產生的糾紛等等,當事人可依法以民事雇傭關系等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訴。
投訴誰?
投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或者職業中介等機構),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的,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勞動者投訴時應列明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聯系電話等信息,這里的地址一般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地址以及能夠找到該單位的具體地址。如果勞動者知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相關信息,也可以一并提供。有的職工不能明確被投訴對象,也就不能立案查處,無法維權。
溫馨提示
在此需要提醒:被投訴用人單位須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的用人單位,如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投訴什么?
勞動者在投訴時應在投訴文書上寫明用人單位侵犯自己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事實,主要說明被投訴用人單位存在哪些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侵害了自己哪些合法權益,如:王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投訴文書上填寫“XX制衣有限公司約定在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資,但一直到今天還沒有向本人支付2016年5月份工資約3500元,存在無故拖欠本人工資的行為”。同時,勞動者還應提出明確、具體的投訴請求,如前述王某提出“要求XX制衣有限公司向本人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份的工資約3500元”。
溫馨提示
提醒勞動者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投訴內容要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雖然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相對較廣,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也無權處理所有涉及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如住房公積金,勞動者個人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建筑行業的討要工資可向建設清欠部門投訴;又如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職業健康問題,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對于應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以及已經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者應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如果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一般不予受理。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雙方就賠償發生的爭議等。
什么時候投訴?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之后,勞動者本人即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者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等途徑進行維權)。在此,提醒勞動者在維權時要注意有關勞動保障監察查處時效的規定。
溫馨提示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除連續、繼續等例外情況,對投訴時間超出勞動保障違法行為2年查處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不再查處。
因此,勞動者一定要及時維權,否則時間長了,不僅不利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清案件事實,而且也會給勞動者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影響,萬一超過查處時效,便喪失了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去哪兒投訴?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勞動者可以到實際用工行為發生地(即工作地點)的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到用工單位注冊地進行投訴。
對于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法》規定應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下列行為均是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1 、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 、 隨意延長工時或不安排勞動者休息;
3 、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
4 、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5 、 未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
6 、扣押勞動者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7 、節假日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8 、 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 9、 發生工傷或安全事故不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賦予我們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神圣不可侵犯。
然而,在實際的工作中,很多職場人會受到不平等、不合法的待遇!大部分人卻抱著錢不多算了、怕麻煩算了、道聽途說仲裁會偏向企業等想法放棄了維權,或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最后想維權也難了,其實在仲裁中企業的敗訴率才是很高的。這一期文章,筆者整理這些關于勞動仲裁的攻略,目的就是幫助大家正確認識勞動仲裁,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時能及時維權。
希望能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