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返還彩禮_解除同居關系是否退彩禮錢?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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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雙方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但是對于“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對解除同居關系后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協議的,起訴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審理判決的。單獨的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會管。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說,只要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關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系,不限于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范圍。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此種情況與第二種情況相似,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并分割財產,判決子女撫養的問題。
李總您好:解除同居關系是否退還彩禮這個問題應遵從法律及民俗去解決,我認為無論從法律及民俗都應協商解決,退還彩禮,因為同居關系并不受法律保護,而從俗角度看退還是應該的。
依我之見:你送的這錢不叫彩禮,叫普通‘’贈予‘’。
為什么這么說呢?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在中國境內,一對單身適齡男女丶沒有法律上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丶非三代以內直系血親丶自愿結為夫妻并到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注冊登記領取結婚證書就叫依法‘’結婚‘’,并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而案件中的男女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所以不叫結婚丶也不叫夫妻關系。根據一九九四年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也不叫事實婚姻,而只能是‘’同居關系‘’。為同居而給予對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在法律上不叫‘’彩禮‘’,而只能叫做‘’贈予‘’,對于贈予行為在法律上是諾成性丶實踐性丶單方法律行為,一旦完成贈予行為法律上是不能反悔的。
二,那么,現在你二人同居要分手,贈予的財物(你們自認為‘’彩禮‘’)對方如果不退還怎么辦?依我之見:建議你向對方提出去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如果對方不去,你就可以讓其退還以前‘’為結婚‘’(而不是為同居)送的‘’彩禮‘’,這樣普通贈予行為就轉變為彩禮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于婚姻彩禮的有關解釋的規定對方不愿結婚就必須退還彩禮就好解決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