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論文_試述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
特邀律師
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對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可以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類別商品上使用;
對沒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雖然不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類別商品上使用,但可以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
此外,馳名商標可以禁止他人作為企業名稱、網絡域名等引人誤解的使用方式使用~^——^~
《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包括: 一.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可見,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享有類似于普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二.注冊的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可見,已注冊的馳名商標注冊人除依法享有商標注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圍的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甚至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具體地說,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二)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三)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老板希望,僅僅是老板希望而已。馳名商標的認定,只是個案認定(指在某件案件當中是馳名),并不是一種榮譽或者一個身份。需要綜合考量產品的納稅情況(納稅多則銷售額多,則受眾人群廣)、廣告宣傳力度(廣告費多,則受眾人群廣)。一般都是幾千萬幾億的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