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單位會處理嗎_免于起訴后單位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后,員工回單位不一定受到公司的處分(不確定),每個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應聘時的合同協議等不同,并且領導處理事情方法方式不同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會處分有密切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樓主的問法錯了,法院沒資格免于起訴的。我稍微介紹下吧。
如果是檢察院免于起訴,也就是酌定不起訴的情況,不屬于犯罪的范疇,事業和行政單位肯定不會開除的啦。
如果是法院免于刑法,那就屬于犯罪了,一般單位應該都可以開除的。
至于說單位的紀律處分,這個很難說,具體要看單位自己的相關規章制度了。
被檢察院免于起訴的人員不需要履行什么程序,不過好像1年之后有個檢察院內部的什么回訪制度,應付一下就過去了。
被免于起訴的還應該分下類別,一是公安機關偵查時候弄錯了案件,造成的直接冤案免于起訴。還有一類是根據法定條件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兩種類別是有區別的,不過從結果上來說,區別不是很大。
分給我吧 這么詳細!!!!
按照法律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所以應該不會不通知單位。
被免于起訴并不等于違法事實不存在,只是情節輕微,對社會不構成危害性,公、檢、法才做出的結論。因此,單位應該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等作出紀律處分,并根據單位用人規定給予政紀處理。
不知道提問者欠了銀行多少錢,據我所了解的情況,應該最多幾十萬吧,達不到百萬。
這說明你的欠債只是銀行眾多不良資產中的普通一員,單獨起訴你是非常不劃算的。
銀行是金融服務機構,本身沒有服務之外的職能,就連催收也只能通過專員打打電話,這就是銀行自身的極限了。
題主一定接到過銀行催收的電話,但仍然沒有償還,如果不通過第三方來委托現場催收,銀行可以自己操作的就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司法途徑,二是不良資產打包轉讓。
先來說第一個途徑。要知道向法院起訴的話,銀行首先要付出巨大的時間成本,因為民事訴訟的周期非常難說,法院每天就那一點業務能力,堆積的案件如山,不知道要排到什么時候,銀行等不起。而司法過程當中也存在各種費用成本,相對于你所欠的那點債務來說,付出這些成本可能很不合算。再加上隱性的人力成本,起訴你總得寫起訴書吧,得安排專人負責出庭吧,這都是銀行要顧慮的。最后如果下達司法判決后,你仍然不還款,銀行還得申請強制執行,那又是一筆費用。所以案件金額太小的話,司法途徑不會是銀行的首選。金額大了,采取司法途徑才是有性價比的。
再來說第二個途徑。處置不良資產一直都是銀行最后才會采取的手段,當銀行通過各種渠道和方法了解到你確確實實短期沒有能力還款,而銀行的不良率越來越高時,為了符合監管規定,降低不良率,銀行就會考慮將不良資產打包折價轉讓給各種資產管理公司,以求不良出表,計提損失,就算翻篇了,后面的事跟銀行再無關系。資產管理公司則是有催收團隊的,在以很低的折扣價格買到你的欠債資產之后,不會像銀行那樣坐等你主動還款,而是會采取各種手段來讓你感受到壓力,不得不選擇還款。只要有買入價格之上的還款額,資產管理公司就算賺了,還得越多,賺得越多,動力十足。
那么在采取以上兩種選擇之前,銀行還是希望以較低的成本換來你的債務償還的,那就只能委托外部催收公司(題目所稱的要賬公司)來幫忙催收,催回來后給予一定比例的提成。這樣一來,銀行的責任就與催收公司隔離了,一旦出現暴力催收的話,也是催收公司的責任,因為銀行只是委托催收,并沒有要求采取暴力手段。
綜上來說,法律并未規定銀行不能委托外部公司進行催收,法無禁止即可行,這也沒有什么不合理的,誰叫你欠債不還了呢。你要是能頂得住催收的各種壓力,也算你有本事,但是也要想想成為老賴的后果,國家正在逐漸擠壓老賴的生存空間,影響到的可不只是你自己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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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逾期,貸款公司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催收,而起訴也只是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采取的措施。訴訟與其他手段來說成本要高的多,這些成本不僅僅是訴訟費、代理費,還包括時間成本。而非訴訟手段,相對來說成本較低。
非訴訟手段催收,是一個程度不好拿捏的手段,很容易演變成暴力催收,觸犯法律。但是即使是這樣,貸款公司或者銀行通過委托第三方公司進行催收,與第三方公司約定催回款項進行分成,以達到規避自身風險的效果。而第三方公司多是不合規的私人團體或者有背景的公司,受到高比例分成的誘惑,必然會作出一些令人憎惡的行為,驅利行為所致。
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催收,包括非訴訟和訴訟,非訴訟無非就是通過發送催收通知單、律師函的行為,以震懾逾期客戶,達到回款的目的。訴訟手段,則是無奈之舉,訴訟講究程序合法,需要履行相關的手續,因此時間就會很長,每個兩三年幾乎結案不了,即使勝訴也不一定能拿到錢,還不如走非訴訟手段,少回一些款。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不起訴決定的適用范圍是:(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擴展資料: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法院對于各類案件的管轄范圍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甲簽欠乙的錢,要看甲是住什么地方,就到甲的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立案;但如果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則一般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立案。如果是房產繼承糾紛,則在房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立案。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必須與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仝國權就屬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原告。而如果是仝國權的父親向法院起訴那就不可以了,因為張某并沒有借其父親的錢。如果仝國權有事確實不能親自到法院起訴,可以委托父親或其他親屬到法院起訴,但必須有書面委托書。有明確的被告。是誰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就應當以誰為被告。在仝國權案件中,被告應當是張某本人。而不應該將被告列為張某的家人。當然,如果有證據證實張某借錢是用于家庭開支,也可以將張某和其妻子列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