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_分公司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特邀律師
法人的分支機構有訴訟主體資格應當沒什么爭議。 是否有民事主體資格個人認為應當以其是否經過工商登記并擁有獨立財產為要件,凡依法經登記注冊并有獨立財產的,可以享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同樣的,也可以依法取得承擔行政、刑事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當在承擔債務或經濟類處罰時,其財產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其本部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期待權威的解釋和回答。
在審判工作中,時常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人,還有很多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作為被告的,有的是以有限責任公司及分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的。對于以上問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l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0條第(5)項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l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公司法》是特別法,且頒布時間晚于《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故分公司不能參加訴訟,只能由公司參加訴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有資格。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定義,決定分公司可以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由于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因此,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如證人、鑒定人等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一種意見是因為分公司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而必須追加法人,那么分公司并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參與訴訟僅僅是為了查清事實,那么分公司就不是訴訟當事人,僅僅起到了證人的作用。這與民訴法及其意見所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意見相悖。分公司是可以單獨作為被告的,這是由明確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及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可見,凡依法設立,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作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