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死亡遺產歸誰_夫妻一方死亡,存款應該歸誰?
特邀律師
一個人接受家人去世后的財產,有兩種方式,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是法定的遺產繼承,另一種是作為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權。
如果是遺產,那么,配偶,子女,父母都有同等的繼承資格。但保險公司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只能是受益人繼承。如果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是妻子,那么,母親沒有權利干涉,同樣道理,如果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是母親,妻子也沒有權利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任何人和機構都沒有權利剝奪受益人享有受益金的權利。
一個人可以通過保險合同來保護自己希望保護的人,不僅非受益人不能剝奪,而且法院也不能強行扣除受益金,來償還死者生前的債務。
受益權大于債權,債權大于繼承權。
您好!
很多人會存在一個認知上的誤區:夫妻的財產,一方去世之后,就“自然”歸另外一方。
從一般的理解上來講,有這種認知很正常:本來就是倆人共同積累下來的財產,屬于兩個人。一個人走了,另外一個人擁有全部也“理所應當”。
但是,事實上并非如此——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去世,其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由繼承人繼承。最終到底“歸誰”,要看繼承方式、繼承人是否同意放棄。
就題主的問題,我們先給出兩個基本結論:
有客觀證明,能夠證明存款完全屬于在世一方,與去世方沒有任何關系,這種情況下,存款依然屬于在世一方。
沒有客觀證明表明存款完全屬于在世一方,那么存款中的一部分就要被其所有繼承人繼承,不一定僅僅是在世一方。
以下從三個方面,分別說明一下:
存款中,去世一方有份額么?
前面我們提到一個詞:“客觀證明”,目的是要確定存款的產權歸屬。一般來講:
夫妻雙方婚內取得的現金存款,包括工資、獎金、公積金、做生意的現金收益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內取得的、別人贈送的(贈與)、繼承所得的(法定繼承、或者沒有指明給到夫妻一方的),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是:
一方婚前的個人存款。
婚后取得的、指定贈與給個人或者指定由個人繼承的存款。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來講,各占50%的份額。也就是說,夫妻中一方去世的話,存款中的一半兒作為遺產,另外一半兒歸在世一方個人。
存款應該歸誰?
假設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存款中的一半兒,歸在世一方個人。
2.存款中的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分三種情況:
如果去世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屬于TA的存款部分,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如果去世人生前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其配偶(在世一方)、父母、子女,每個人的繼承權均等。如果沒有人同意放棄,那么就均分。
基本情況同上,但是如果繼承人中有同意放棄的,那么遺產部分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兩點提醒
稍微延伸一下,有兩點提醒,請題主注意:
1.私自支取存款的行為不可取。
例如,知道存款的賬號密碼,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支取的,一旦引起糾紛,除了要“還錢”之外,有可能還有承擔民事責任。
2.最好不要讓存款太分散。
如果去世一方有多個繼承人,前期還主要以溝通、協商為主,能將存款全部由在世一方繼承的話,是最合情、合法、理想的結果。
如果確實有其他繼承人非要分,除非有客觀證據證明其不具備分的資格,例如對去世人生前有不良行為(虐待等),否則很難剝奪其繼承權。
照理說,這個問題沒有什么技術含量,兩個人只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就互相有繼承權,不管遺產是被已故配偶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的共同財產。不同的是,如果是共同財產,需要先把其中的一半分出來給未亡人,另一半才是已故配偶的遺產,進入繼承程序。
回到本題。男方婚前房產,結婚后男方意外死亡,那么,配偶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如果男方父母健在,雙方沒有子女,那么原則上女方與男方父母均分遺產,如果有子女,則子女同樣要參與繼承,原則上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分。
女方有權利分是一回事,但是,這種結果可能是有人不愿意看到的。比如,男方二老。一輩子費事把力地掙了套房子,特意買在兒子婚前,覺得就是兒子的婚前財產了,離婚也分不走,可是,千算萬算算不過天,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個會先來,一旦意外先來,措手不及,雪上加霜。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婚齡長、有了子女倒也沒啥,婚齡短的,作為白發人,是真不甘心吶。
所以應當提前規劃。比如,可以早立遺囑,一旦自己意外身故,房產可以定向繼承;還可以把房子定在老人名下,老人再立遺囑定向傳承給兒子;也可以把房子寫在老人和孩子雙方名下,孩子占的份額少,遺產份額也就相應少;還可以把買房子的錢,算成借款,遺產繼承也應當先償還債務,剩余的再繼承。等等,您和財富安全之間,只差了一位專業律師。
首先說這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但是事情一旦發生了接下來的很多問題要面對,財產的繼承分割就必須去解決。
結婚之后,夫妻一方意外死亡,意外死亡一方的財產歸誰?這是個財產繼承的法律問題。第一位繼承人有父母子女和配偶,就是說如果這個意外死亡的一方有書面遺囑來分配自己的財產的話,遵照遺囑,如果沒有遺囑的話,由繼承人平分,但也不是絕對的平分,幾個繼承人之間可以相互商議,如果無法商定,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
法律條文看起來很簡單。但是現實中確實有很多家庭為此多年困擾走不出陰影。有一個案例:有對夫妻有一個孩子,女方是個獨生女,父母健在,女方身體一直不是很好,男方也盡全力進行救治,但遺憾的是賣了套房子用最好的藥,最好的醫療條件也沒能夠挽救妻子的生命。在辦理后事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女方父母愿意放棄對女兒財產的繼承,但是前提條件是男方帶著孩子好好過不能再婚,男方剛剛經歷喪妻之痛,也答應了不再婚,將老人當做自己的親身父母孝敬。所以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一套房子沒有進行分割。但是過了幾年,男方又找到了合適的結婚對象,結了婚,住的是男方和前妻共有的這套房子。這個時候,老人就過不去心里邊的這道坎,覺得女婿又結婚了就不再是自己的女婿了。心里郁悶,于是就將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女兒生前留下的房產。女婿也覺得很委屈,畢竟40出頭就不再婚了,這種保證說的容易,做起來確實難。也不近情理。而且一線城市一套房也價格不菲,現在分割也是很大損失。
問題的癥結在哪兒呢?作為一個律師角度,個人認為女方過世之后,男方就應該主動的跟老人商量女方留下的財產該怎么分割,不管以后再不再婚,老人家失去了女兒,男方應該主動將妻子留下的財產中屬于老人的份額給老人。經濟上先分清楚,之后再孝敬老人也顯得你重情重義。